沒有採取適當行動,處理有關違例闢建車輛通道的投訴; :沒有採取適當行動,處理有關違例闢建車輛通道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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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投訴人為一村代表及一名村民,他們向民政事務總署的民政事務處 民政處 作出投訴,指有人未得批准而在政府土地上興建車輛通路。民政處遂將個案轉介地政總署的地政處 地政處 ,而後者於二零零零年八月在有關地點張貼警告告示,表明該車輛通路乃屬違法,並要求有關人士將該地點清理妥當及停止非法佔用。然而,有關人士並無採取任何行動,而村民認為該通路會令村內的水浸問題加劇。申訴專員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收到兩宗投訴,指地政總署、民政事務總署、渠務署、運輸署及路政署未有就非法通路的投訴採取適當行動。
161. 經調查後,申訴專員的結論是針對民政事務總署、渠務署、運輸署和路政署的投訴不成立,因為這些部門均妥善處理此個案。然而,申訴專員發現,在一九九二年曾有人向地政處申請興築此一通路,但地政處當時處理申請的手法極欠理想。地政處似乎不知道該處是負責批准在政府土地上興建車輛通路的部門。雖然該處就此聯絡了路政署及運輸署,並獲該兩個部門表示原則上不反對有關申請,但並沒有將有關批准清楚通知申請人。另一方面,當時地政處認為由於村民在施工期間提出反對,該通路的設計必須予以修改,故有關的有條件批准已被撤銷。申訴專員認為,地政處如對先前的批准有任何疑問,當時就應採取合理步驟與其他有關部門清楚了解情況。此外,地政處期間亦從未通知申請人有條件批准已被撤銷。 因此,地政處所採取的行動對現時的情況造成了不利影響。綜合整個事件而言,針對地政總署的投訴部分成立。
162. 依照申訴專員的建議,地政總署採取了下述行動: (a) 地政處一直跟興建該條非法車輛通路的村屋發展商的代表律師不斷商討,但卻無法就誰應持有使該車輛通路合法化的短期租約一事達成圓滿協議。地政處遂提議拆卸該通路,但代表律師以各種理由提出反對,並建議保留它。地政處最初於二零零三年三月發出清拆令,但有關律師繼續就應由誰人持有該短期租約提出上訴及建議。有關討論仍在進行中。根據最新情況,除非有關律師能夠證明該有限公司有能力持有租約,並且不會在村屋發展完成後結業,否則該通路將予拆卸; (b) 地政總署已於二零零三年五月發出地政指示,說明如何處理鄉郊地區改善工程建議,當中包括在政府土地上興建車輛通路的建議;以及(c) 與這個案同類的申請個案通常須傳閱各有關部門,而其後的處理程序亦要通過相關的委員會如地區地政會議。此外,上文所述最新發出的地政指示已訂定須予遵守的合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