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遲就某體育會申請加入「社區體育會發展計劃」一事作覆;沒有作出合理解釋便拒絕該會的申請;以及沒有正視投訴人指某體育總會虛報參加活動人數的投訴。
詳細內容
157. 投訴人於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致函康體局,表示他所屬的體育會有興趣參加由該局資助的「社區體育會發展計劃」。康體局在徵詢有關體育總會關於投訴人的申請時,沒有設定一個合理的回覆期限,引致康體局延誤答覆投訴人。投訴人於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四日向申訴專員投訴如下: (a) 康體局延誤回覆申請的結果; (b) 未有合理地解釋拒絕申請的理由;以及(c) 不理會他對某體育總會虛報人數的投訴。
158. 經調查後,申訴專員認為投訴(a)項成立,因為即使康體局已向投訴人作出口頭答覆,並於之後作書面回覆,但康體局在徵詢某體育總會時,沒有設定一個合理的回覆期限,引致延誤答覆申請的結果。至於投訴(b)及(c)項,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部分成立,因為康體局拒絕申請時所提供的理由前後矛盾。但是,由於缺乏足夠証據,申訴專員不能就投訴(c)項下結論。總括而言,投訴部分成立。
159. 康體局接納申訴專員的所有建議,跟進行動如下: (a) 康體局自二零零一年四月一日開始,已加強該局各項管理文書的內部守則,局內各職員均依照該守則辦事。職員須於訂定的限期內處理有關體育總會撥款申請,以及回覆各項書面文件; (b) 就申訴專員建議全面檢討有關「社區體育會發展計劃」的申請準則及程序,隨著市政服務行政架構重組後,政府成立了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康體局與該署磋商後,職權亦重新分配。「社區體育會發展計劃」已於二零零一年四月一日移交康文署負責,該署亦已修訂有關計劃之各項申請準則及程序。康體局亦已於二零零一年七月九日向康文署轉達申訴專員對「社區體育會發展計劃」的意見,以供其參考;以及(c) 康體局已檢討現行監管受資助計劃的制度。自二零零一年四月一日開始,康體局已制定及加強針對體育總會之監管守則,包括加強對受資助活動之巡視,並就覆核各項受資助活動的財務報告與體育總會改善溝通,該局並將繼續改善有關監管受資助活動的安排。 醫院管理局(醫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