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2550 部分成立
延遲回應投訴人的查詢;以及沒有公平處理他的租用申請。
詳細內容
99. 投訴人在二零零零年四月致函產業署提出租用前啟德客運大樓的部分地方。產業署職員收到投訴人的信件後,以電話與投訴人聯絡。根據投訴人的口頭描述及隨信夾附的簡圖,產業署職員認定投訴人擬租的地方為電掣房及公眾通道,因此不能出租,他並如是在電話談話中告知投訴人;然而該職員及後未有作出書面回覆。於二零零零年七月,投訴人再致函產業署提出租用相同的地點,產業署職員分別以電話及信件通知投訴人
100. 二零零零年八月,投訴人發現有關地點正在裝修以投入使用,遂於同年九月初再致函產業署要求解釋。產業署於是覆檢個案,並認明所指地點應為一舖位。由於該舖位早於二零零零年三月在投訴人第一次致函產業署前已經租出,產業署於是去信投訴人告知有關情況,然而回覆中並未有詳細解釋並回應投訴人的疑問。投訴人感到不平,遂於二零零零年十月向申訴專員投訴產業署未有適當地處理他的查詢及要求。
101. 申訴專員調查後接納產業署在處理投訴人的租用要求時,並沒有不公平之處,因為有關地點早於投訴人第一次提出租用要求之前已租出。 不過,申訴專員認為產業署職員未有就投訴人二零零零年四月提出的租用要求作書面回覆,並不恰當。此外,產業署於二零零零年九月的回覆中未有給予投訴人詳細解釋,亦不理想。申訴專員認為有關投訴部分成立。
102. 產業署接納申訴專員的所有建議,跟進行動如下: (a) 向投訴人致信道歉; (b) 向投訴人提供了前啟德客運大樓內仍可供出租地方的資料;以及(c) 已安排每三個月傳閱總務通告第8/97號 《辦公室程序:通訊》給所有職員,提醒他們在處理往來書信時適當的程序及方法。 政府總部 — 教育統籌局(教統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