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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2530 成立

沒有妥善處理一宗小規模環境美化工程的申請及互助委員會反對興建村公所的意見。

政府覆文 · 年報2002 · 第 39 頁

詳細內容

132. 一個屯門的互助委員會(互委會)向民政事務總署的民政事務處(民政處)建議,在屋宇前被劃定為「鄉村式發展」的空地進行環境美化工程。 附近一個村代表亦在三年前提出類似的建議。民政處在一九九九年三月諮詢有關部門,並於同年五月通知互委會批准其建議,但原則上只可進行簡單的園景美化工程,以符合分區計劃大綱圖的規劃用途。民政處職員亦回應互委會,不會支持原村民在同一空地申請興建村公所一事。但在一九九九年十月,民政處卻通知互委會,其環境美化工程不獲地政總署的地區地政處支持,並指出同年五月時的回覆只是初步建議。另一方面,地政處則批准興建村公所的申請。互委會為此感到受屈,於二零零零年十月向申訴專員投訴民政事務總署及地政總署處理手法不當。

133. 經調查後,申訴專員認為針對地政總署的投訴成立,而針對民政事務總署的投訴部分成立。

134. 回應申訴專員的建議,有關政策局和部門已採取下述行動: (a) 民政事務總署已提醒職員加強與地政總署以及其他部門的聯絡和溝通,從而加快和更妥善地處理類似的申請; (b) 民政處已成功協調互委會及村代表解決有關村公所準確位置的問題; (c) 地政總署對於申訴專員認為針對地政總署的投訴成立的結論表示不同意。雖然如此,地政總署已採取所需行動去解決互委會及村代表的糾紛。互委會及村代表亦於二零零二年八月簽訂有關村公所準確位置的書面協議;以及(d) 就申訴專員建議,應仔細考慮是否需要檢討有關原居民鄉村政策,房屋及規劃地政局正在檢討原居民的小型屋宇政策,而民政事務總署亦與其他有關政策局和部門檢討鄉村選舉及有關事宜。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