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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2297 部分成立

沒有妥善處理投訴人女兒的請假申請及投訴人其後就此事作出的投訴。

政府覆文 · 年報2002 · 第 16 頁

詳細內容

45. 二零零零年七月三日,投訴人妻子為其在某小學就讀二年級的女兒向學校請假三天,以便闔家出外旅遊,但此項申請不獲學校批准。校方進一步表示,如學生未獲批准而缺課,學校會在成績表上把該次缺課視為曠課。投訴人不理會校方的意見,按原定計劃出外旅遊,學校其後向該名學生採取相應行動。

46. 投訴人先後於二零零零年七月十九日及九月十一日向教育署正式提出投訴。投訴人後來對教育署於二零零零年九月十二日的答覆表示不滿,遂於同年九月二十日向申訴專員投訴,其後並三次向教育署和申訴專員投訴處理其個案的教育署人員和該小學的校長。投訴人指稱: (a) 教育署沒有妥善處理請假申請; (b) 教育署沒有在答覆中解答投訴人的主要關注事項,並向某報紙提供失實的資料; (c) 該小學校長在答覆投訴人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六日的函件時有所延誤; (d) 該小學校長未以英文函覆投訴人;以及(e) 該小學校長無理拒絕與投訴人會面。

47. 經調查後,申訴專員認為(b), (c), (d)項投訴成立,(e)項投訴部分成立及(a)項投訴不成立。總括而言,投訴部分成立。

48. 就申訴專員的建議,教育署的跟進行動如下: (a) 提醒員工在處理投訴個案時,必須針對主要的爭議事項,同時在答覆查詢(包括報章的查詢)時,必須如實作答; (b) 提醒員工要以客為本,並盡可能在職責範圍內應允合理的要求;亦已勸諭事件中的校長要貫徹以客為本的精神,誠懇有禮地對待學生家長,以及在學生家長聯絡學校商討學校事務時,應隨時樂意與家長會面; (c) 提醒員工遵照總務通告第8/97號所載的指引,適時處理公事上的往來文件,以及必須按照來件人所採用的語文給予答覆;以及(d) 覆函的英譯本已送交投訴人。

49. 此外,申訴專員亦建議教育署應避免會引致利益衝突的情況。舉例來說,牽涉在這個案的兩位教育署人員不應參與校董會就此投訴個案的討論;又或投訴人應被邀請出席會議,讓他申述理據,以期能公平地聽取雙方的意見。教育署回應申訴專員指其中一位教育署人員出席會議,其實是為了提供投訴個案的背景資料,並沒有參與及後個案的討論,但補充他們以後會注意小心處理類似情況,以避免任何利益衝突。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