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2289 部分成立
沒有就投訴人的投訴作覆。
詳細內容
14. 由於事涉大廈外牆的混凝土鬆脫,屋宇署於一九九八年九月向大廈外牆的業主發出維修令。不過,有關人士在期限屆滿後仍未有執行有關命令。鑑於屋宇署對有關外牆的擁有權存有疑問,故此該署必須在委聘承建商代為修葺有關外牆前,先行澄清擁有權的問題,以保障公帑的使用及避免出現壞帳。
15. 二零零零年五月,屋宇署進行了緊急維修,於外牆裝設扇形保護棚架,以防止外牆的紙皮石墮下傷及途人。可是,棚架於多月後仍未被拆除,期間更有賊人利用棚架進入大廈單位犯案。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及物業管理公司向屋宇署查詢拆除棚架的日期及有關外牆維修的責任誰屬,但該署並沒有迅速地作出清晰的回應。法團遂於二零零零年九月向申訴專員投訴屋宇署。
16. 經調查後,申訴專員同意屋宇署有責任保障公帑的使用以避免出現壞帳,但該署亦應顧及法團及大廈居民對外牆安全及保安問題的憂慮,盡快完成外牆修葺工程並把棚架拆去。申訴專員的結論是投訴部分成立。
17. 屋宇署接納申訴專員的所有建議,並採取了下列跟進行動: (a) 屋宇署在展開事涉大廈外牆的修葺工程前,與物業管理公司磋商及徵詢香港警務處防止罪案科有關防止罪案的方法; (b) 屋宇署於二零零一年四月與法團舉行會議後,決定安排該署承建商於二零零一年五月展開外牆修葺工程。全部工程已於二零零二年三月完成;以及(c) 屋宇署會檢討向大廈外牆擁有人追討修葺工程費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