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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2279 成立

沒有妥善制訂某避車處的擬議交通管理計劃,因而延誤了在受影響地點推行解決交通問題的長遠方法。

政府覆文 · 年報2002 · 第 82 頁

詳細內容

282. 在一九九九年十月,投訴人致函運輸署,投訴一路旁停車處有車輛違例停泊,造成阻塞。校巴需要停泊在路旁停車處外,供學童上車。

283. 運輸署在收到投訴後,認為解決問題的最佳方法,是警方對違例停泊的車輛採取執法行動。但是,這方法未能完全解決問題,故此運輸署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制訂一項交通管理計劃,以便整頓該路旁停車處的上落客貨活動。該項計劃包括擴闊路旁停車處出口附近的車路,而這項工程需要將鄰近的安全島縮小。運輸署認為在暑假進行工程會較為適合,以盡量減低對市民(包括學童)造成不便。

284. 運輸署在二零零零年三月將該項交通管理計劃送交有關部門傳閱。運輸署知道,如要擴闊車路,便須拆除安全島上的花槽,因此於同年三月在該項計劃傳閱期間知會了民政事務總署及路政署。民政事務總署回覆謂,拆除花槽需時約兩個月。運輸署在同年七月初向路政署發出施工通知,並要求該署就拆除花槽的事宜與民政事務總署聯絡。民政事務總署在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一日開始進行拆除工程,並在同年八月十一日表示拆除工程預計需時三個月。但民政事務總署在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一日才將花槽拆除,以供路政署進行所需工程。

285. 投訴人於二零零零年十月向申訴專員投訴運輸署作為該項交通管理計劃的領導及發起部門,未能妥善地通知路政署及民政事務總署有關事宜,導致工程延誤。 經調查後,申訴專員的結論是投訴成立。

286. 應申訴專員的建議,運輸署採取了下述行動: (a) 運輸署已於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就延遲進行交通管理計劃向投訴人發出道歉信; (b) 運輸署於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向轄下所有分區辦事處發出通函,提醒他們在交通管理計劃的策劃階段,向其他部門清楚說明須特別注意的事項;並應諮詢有關的工務部門,訂定實際可行的目標施工及完成日期;以及(c) 現行的施工通知表格上已有列出工程的施工及完成日期。此外,施工通知表格已予修訂,加入「須特別注意事項」一欄。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