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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2247 部分成立

沒有就投訴作出回應;以及把投訴資料向被投訴機構的職員透露。

政府覆文 · 年報2002 · 第 13 頁

詳細內容

34. 在二零零零年八月十日,投訴人致電一普通科門診(診所)的顧客關係組投訴主診醫生。接聽電話的職員向投訴人承諾顧客關係組主管會於十天內給他回覆。投訴人於同年八月十五日、八月十六日及九月五日分別致,他感到診所多名職員知悉他投訴該醫生。當他離開診所時,一名診所職員趨前查問他有否投訴該醫生。

35. 投訴人遂於二零零零年九月五日向申訴專員投訴以下事項: (a) ;以及(b) 該署把他的投訴涉及的個人資料向診所職員披露。

36. 顧客關係組主管曾在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二日(即接獲投訴後第十個工作天)致電投訴人,但未能取得聯絡。該主管於翌日早上成功聯絡上投訴人,向他解釋調查進展,並邀約他於同日往診所覆診。申訴專員認為顧客關係組主管應在十個工作天內給予投訴人初步回覆,不應留待第十個工作天才接觸投訴人。他的行為導致逾期回覆。

37. 申訴專員同意診所個別職員有需要知道投訴內容以協助調查。可是,投訴資料在診所各級人員之間輾轉流傳,令不須知情的人員獲悉有關投訴。有關人員傳遞及接收機密資料的保密程序存在一些問題,亦沒有依

38. 經調查後,申訴專員認為投訴(a)項部份成立及(b)項成立。總括而言,投訴部分成立。

39. (a) 就診所沒有妥善處理投訴人的投訴資料一事,已於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去信向投訴人致歉;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