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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2178 部分成立

在展開道路工程前,沒有諮詢受影響的居民,沒有進行實地視察及工程評估;擅自拆去私人設施;以及在完工後沒有就斜坡的穩定程度及維修事宜作出承諾。

政府覆文 · 年報2001 · 第 41 頁

詳細內容

132. 投訴人是西貢某村內小型屋宇的業權人。在二零零零年八月十日,建築承建商在進行一項道路改善工程時,損壞了一些欄杆、沙井和雨水渠。投訴人聲稱該等設施是他在興建小型屋宇時設置的。

133. 二零零零年八月十一日,路政署及西貢地政處的人員與投訴人一同進行實地視察。當時路政署同意立即維修遭損毀的欄杆和沙井。該署於二零零零年八月十二日重新設置欄杆和沙井。

134. 西貢地政處於二零零零年八月十六日在有關欄杆 該欄杆事實上是未獲批准而豎建的 ,張貼根據《土地 雜項條文 條例》第 6(1)條發出的政府土地通告。西貢地政處在當天通知投訴人此事,並告知他,路政署會在有關工程竣工後,在同一地點設置合符該署標準的新欄杆。

135. 投訴人拒絕接受上述建議。投訴人、路政署和西貢地政處人員其後在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一日再次進行實地會議。會後,路政署決定修改設計,以避免影響投訴人設置的欄杆和沙井。不過,投訴人仍然在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就路政署及地政總署屬下的西貢地政處向申訴專員作出投訴,投訴項目如下: (a) 沒有就有關的道路工程諮詢及預先通知受影響的居民; (b) 沒有徵得業權人的同意,移走欄杆並把新的排水渠接駁到他興建小型屋宇時所設置的沙井及雨水渠; (c) 沒有進行實地視察、查核土地類別;沒有就工程圖則尋求屋宇署的批准;沒有在展開工程前,安排評估該道路工程對斜坡穩固度造成的影響;以及(d) 沒有監管施工情況;沒有保證在道路工程竣工後,斜坡的穩固度不受影響;亦沒有保證今後會承擔斜坡的維修和管理責任。

136. 經調查後,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項目 a), c)及 d)不成立, b)項則成立。總括而言,申訴專員的結論是,就路政署及地政總署的投訴部分成立。

137. 申訴專員建議路政署及地政總署,須考慮提醒其員工,就那些受工務計劃影響的工地進行準確的實地調查的需要,以確保並無忽略任何私人裝置,並在進行清拆前提醒他們遵行部門指引內訂明所需的程序。西貢地政專員依照申訴專員的建議,在二零零一年三月六日與有關人員開會,並於二零零一年三月八日發出書面指引提醒員工,倘私人設置的構築物和設施受到清拆工程影響,便須徵求擁有人的同意。另外,路政署則準備發出一份技術通告 二零零一年十月前 ,提醒員工在發現非標準的構築物或設施時,應先諮詢地政總署。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