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2138 部分成立
在推出「自願離職計劃」時恐嚇員工;誤導員工,令他們以為該署不會就所批出單位的數目設定上限;以及採用雙重標準,只允許「持股員工」申請復職。
詳細內容
188. 一名房屋署員工於二零零零年九月向申訴專員投訴房屋署管理層下列事項: (a) 房屋署在推出「自願離職計劃」時,向員工發出投訴人認為帶有恐嚇成分的信息稱 - (i) 選擇留任房屋署的員工不會再有任何晉升機會;以及(ii) 他們須無條件地兼顧在「自願離職計劃」下職離的同事所遺留下來的職務; (b) 在二零零零年七月前舉行的員工自組公司簡介會及座談會上,誤導有意成立自組公司的員工,令他們以為房屋署不會就透過推行定限額。員工自組公司方案的規則其後在同年七月修訂,摧毀他們承投自組公司合約的計劃,令他們蒙受金錢上的損失;以及(c) 房屋署修改員工自組公司方案的規則後,採用雙重標準,只准許自組公司的持股員工撤回離職的決定,而這類公司的僱員則不獲此安排。
189. 經調查後,申訴專員的結論是投訴(a)項不成立,(b)項及(c)項部分成立。總括而言,投訴部分成立。
190. 應申訴專員的建議,房屋署採取了下述行動: (a) 房屋署已於二零零一年七月作出決定,並且公布擬於日後推出的「私營機構更多參與房委會工作」第二期計劃下移交予自組公司的單位數目上限,並擬於「私營機構更多參與房委會工作」第二期計劃外判的單位中,預留三分一的單位總數給自組公司;以及(b) 倘若在二零零零年七月或以前已經確認接受離職安排的員工中,有人要求復職,房屋署會予體恤考慮,但他們必須符合兩項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