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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2107 部分成立

未經詳細查證便扣押投訴人;以及用武力逮捕和扣押她。

部門未註明 2000

政府覆文 · 年報2002 · 第 20 頁

詳細內容

58.投訴人聲稱是一名元朗幼兒園的全職校工,她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一日依照上司的指示,到幼兒園附近訂購水果。在返回幼兒園途中,她看見一名男小販,而她在事發前一天曾向他購買水果但尚未付款,於是便上前還錢給他。她給該名小販一百元後,該小販給她找續。

59.當她正在點算找續時,一名小販事務隊人員前來把她抓住,認定她是賣水果的小販,並指稱看見她收取客人金錢。雖然她多番解釋,但毫

60.由於幼兒園距離事發地點僅一至兩分鐘路程,她遂要求小販事務隊隊員隨她回幼兒園澄清身分,惟遭拒絕。當時有一女途人路過,由於她認識投訴人,便力證投訴人是幼兒園員工而並非小販。但小販事務隊隊員仍把投訴人帶上食環署車輛調查。最後,女街坊到投訴人工作的幼兒園找來一名老師證明投訴人乃幼兒園的員工,小販事務隊隊員才讓投訴人離開。

61.事後,投訴人於二零零零年十月向申訴專員投訴執勤的小販事務隊隊員濫用職權,不公平及不禮貌對待她,包括: (a)在未經查證下,隨意扣押她; (b)漠視她提出的證據,堅持把她拉上食環署車輛;以及(c)食環署人員以粗暴手法緊握她的手,使她感到極其羞憤難堪。

62.經調查後,申訴專員的結論是投訴(a)及(b)項部分成立,而投訴(c)項則不成立。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只是因誤會而引起。總括而言,投訴部分成立。

63.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由二零零一年年底起,檢討培訓前線職員的課程,及在為前線職員提供的必修課程中,加強在收集證據方面技巧的培訓。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