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就一項擬把某幅土地改劃作加油站用途的計劃諮詢當地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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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八日,當局透過申訴專員接獲這宗投訴。所涉加油站毗鄰富銀花園,在《錦田南分區計劃大綱草圖編號 S/YL-KTS/1》上,其所在地原本是劃作「農業」地帶和「鄉村式發展」地帶的。城市規劃委員會 城規會 在一九九七年二月,根據《城市規劃條例》 條例 第 6(3)條的規定考慮一宗反對個案後,決定針對反對個案的意見,把有關地點改劃為「其他指定用途」註明「加油站」地帶。按照條例第 6(7)條的規定,如城規會決定針對某宗反對個案的意見修訂某份草圖,而作出的修訂可能影響任何根據政府批出而以租契、租賃或許可證持有並年期超逾五年的土地 反對者的土地除外 ,城規會須以其認為合宜及切實的形式,如送達,公告或其他方式,通知有關土地擁有人。受影響的土地擁有人可在為期 14天的法定展示期內,就擬議修訂項目提出反對。根據條例第 6(8)條,城規會會為就擬修訂項目所提出的反對展開聆訊,並決定是否針對反對修訂個案的意見,再修訂該草圖。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城規會根據條例第6(7)條,將有關地點改劃為「其他指定用途」註明「加油站」地帶的公告刊登憲報。城規會秘書處、屯門及元朗規劃處和元朗民政事務處亦展示了這份公告。
245. 由於城規會在法定公布期內沒有收到根據條例第 6(8)條,就這項改劃地帶用途的建議提出的反對,城規會因此於一九九九年一月確定有關修訂項目成為該分區計劃大綱草圖的一部分。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條例第 9(1)(a)條的規定,通過錦田南分區計劃大綱草圖。
246. 投訴人得悉有關地點已改劃作加油站用途後,非常關注建議中的加油站可能造成的環境滋擾。他們聲稱,規劃署和民政事務總署均沒有就城規會的決定知會或向富銀花園的居民徵詢意見,居民因此沒有機會在城規會採納這項改劃地帶用途的建議前,向城規會提交意見書。他們感到受屈,遂於二零零零年八月,向申訴專員提出投訴。
247. 申訴專員在調查這宗個案期間,發現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六日的城規會文件第 4920號 旨在徵求城規會同意展示就反對意見而建議對《錦田南分區計劃大綱草圖編號 S/YL-KTS/1》作出的修訂 述明有關擬修訂項目的公告將於城規會秘書處、屯門及元朗規劃處、元朗民政事務處和八鄉鄉事委員會展示。不過,擬修訂項目在憲報公布後,規劃署因疏忽而遺忘了在八鄉鄉事委員會展示有關公告。
248. 申訴專員的結論認為針對規劃署的投訴成立,主要由於以下數點: (a) 規劃署沒有完全遵照條例第 6(7)條的規定行事,因其沒有按城規會的決定,在八鄉鄉事委員會展示有關公告; (b) 規劃署沒有嘗試直接或透過元朗民政事務處知會區內反對團體 包括非土地擁有人的區內居民 城規會的決定;以及(c) 申訴專員亦認為,規劃署在處理有關地點的改劃地帶用途的建議時,沒有向城規會就有關情況提供詳細的評估。
249. 就申訴專員的建議,規劃署回應如下: (a) 在規劃署日後向城規會提交的文件中,確保對區內人士的反應和意見作出的評估是準確的規劃署一向以來,都把每個個案的有關資料和準確評估,提交城規會考慮。規劃署將繼續確保這些向城規會提交的文件所載的資料和評估詳細而準確。政府承諾在制定政策和計劃時會考慮公眾的意見。至於法定圖則的制訂,規劃署通常會在圖則展示期內,徵詢公眾的意見。在這宗個案中,城規會已顧及有關政府部門的意見、反對者的建議、區內人士對反對個案的意見和就有關地區進行的土地用途檢討結果。 在這宗個案中,元朗民政事務專員已把八鄉鄉事委員會和村代表就把有關地點改劃為加油站的建議提出的批評/反對,轉交規劃署。規劃署已在向城規會提交的有關文件中納入這些意見,讓城規會考慮。因此,城規會在決定建議對錦田南分區計劃大綱草圖作出修訂前,已十分清楚區內人士的意見。 規劃署已設有完善的渠道,透過民政事務總署和有關民政事務專員,收集公眾對發展建議的意見。民政事務總署和民政事務專員徵詢及反映區內人士的意見,是城規會與區內人士之間的重要橋樑。自一九九九年起,規劃署已採取多項行政措施 詳載於下文 c)點 ,以改善城規會決定的公布程序和有關資料發放的工作。 (b) 考慮規劃署沒有遵照條例第 6(7)條的規定,通知土地擁有人城規會擬修訂項目的決定所帶出的法律後果按照律政司的意見,在這宗個案中,城規會同意在八鄉鄉事委員會展示有關的擬修訂項目的公告,但規劃署遺忘了展示有關公告,在程序上不符合規定。不過,能否成功就現行錦田南分區計劃大綱核准圖的有效性提出反對,則視乎是否有人因此遺漏而蒙受損害。由於擬修訂項目已以其他形式公布,富銀花園居民反對擬修訂項目的權利不應受損害,因此,除非直至法庭宣布該圖無效,該分區計劃大綱核准圖是有效的。 (c) 考慮告知城規會這項遺漏,讓城規會可考慮採取甚麼適當的補救行動二零零一年六月八日,規劃署知會城規會上述有關展示擬修訂項目的公告的遺漏。城規會知悉這項遺漏、律政署的意見,以及規劃署為改善城規會決定的公布程序,和有關資料發放方面現時實施的行政措施。自一九九九年起,規劃署已採取下列措施(i) 涉及新界鄉郊地區的所有修訂公告 包括詳細修訂項目表 將會在刊登憲報當日,在有關鄉事委員會張貼,並上載到城規會的網頁; (ii) 城規會會立即在每次會議後把規劃申請/改劃地帶用途的要求/反對個案作出的決定摘要上載到城規會的網頁。至於這些決定的詳細內容,一俟城規會確定有關會議記錄後,便會公布; (iii) 規劃署亦與民政事務總署議定程序以改善有關處理規劃申請和改劃地帶用途要求的諮詢工作,與民政事務總署議定新的程序,其中包括提供申請人/反對者提交的文件摘要、個案背景和關注事項,以便民政事務專員就個別個案徵詢公眾意見;以及(iv) 城規會秘書處會發信給那些曾就規劃申請/改劃地帶用途要求 或反對 提出意見/反對的人士,知會他們城規會的決定,並在適當的情況下,告知他們城規會不接納其意見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