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2000/2015 成立

沒有就投訴人的投訴出回應。

政府覆文 · 年報2001 · 第 10 頁

詳細內容

24. 投訴人曾於一九九八年六月向申訴專員投訴屋宇署沒有跟進他的樓宇的滲水問題。屋宇署於一九九八年八月回覆投訴人,在確定滲水的源頭後便會採取適當行動。

25. 二零零零年八月,投訴人再次致函申訴專員。他表示其樓宇仍然出現滲水,儘管他曾多次去信及致電屋宇署查詢,但屋宇署亦沒有回應及跟進這宗個案。由於屋宇署發現有關這宗投訴的檔案已遺失,因此無法追查投訴人於一九九八年八月以後所提出投訴的記錄。

26. 屋宇署於二零零零年八月獲悉投訴後,便立即採取跟進行動。其後更送達法定命令,要求有關的業主清拆位於毗鄰大廈平台的一所殘破違例構築物。另外,屋宇署亦要求食物環境衞生署及水務署同時作出調查,以確定可能引致滲水的源頭。屋宇署將繼續跟進這宗個案。

27. 經調查後,申訴專員認為投訴成立。屋宇署對申訴專員的建議作出跟進行動如下: (a) 於二零零一年四月六日致函向投訴人道歉; (b) 屋宇署將於短期內完成檢討有關記錄管理系統的內部指引。該署會將更新後的指引發給職員傳閱,提醒他們注意管理及傳送檔案的正確步驟。此外,亦會定期再次傳閱這些指引,以便不斷提醒有關人員注意指引的內容;以及(c) 屋宇署將會採用一個監察處理投訴工作的電腦系統。該系統屬樓宇狀況資訊系統的一部分;安裝完成後,預計於二零零二年年中開始運作。屋宇署的監督人員現會保存一份投訴清單,作監察用途及作為電腦系統運作前的一項臨時措施。

28. 此外,屋宇署將於短期內委聘顧問進行研究,探討檢測滲水源頭的新科技。這項研究大約需時一年完成,目的是確定須對滲水問題負責的一方,讓有關的政府部門採取有效的執法行動。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