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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992 部分成立

沒有按照《公開資料守則》的條文,處理投訴人索閱資料的要求。

政府覆文 · 年報2001 · 第 64 頁

詳細內容

222. 電訊局在二零零零年六月八日接獲一份報章記者的查詢要求根據《公開資料守則》 守則 索閱全港所有流動電話基台位置的資料。電訊局在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六日回覆該記者,並婉拒她的要求,理由是有關資料由第三者所提供,而且屬於商業機密。

223. 電訊局把有關資料界定為商業機密是因為在一九九九年十月 即八個多月前 該局曾處理類似個案 儘管該個案並非按守則提出 。當時電訊局致函各流動營辦商,詢問他們對該個案的看法。流動營辦商一致認為,有關資料應視作機密,不應向第三者披露。

224. 其後,上述記者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九日向申訴專員作出投訴,對電訊局的回覆表示不滿。申訴專員遂於二零零一年二月十日發出調查報告,結論是這宗投訴部分成立,理由如下: (a) 公開資料主任未有遵從守則指引第 2.1.2段的規定。該段規定行政當局在決定不披露所索閱的資料時,必須 - (i) 詳述因由,並須引述指引的有關段落; (ii) 告知查詢者覆檢個案的途徑;以及(iii) 告知查詢者可選擇向申訴專員投訴。 (b) 電訊局未有更新有關守則的行政程序的內部通告;以及(c) 由於先前的個案並不是按守則提出,電訊局應按程序再次聯絡流動營辦商,才決定應否就索取資料一事採取不同的立場。

225. 根據申訴專員的建議,電訊局已採取以下行動: (a) 在二零零一年三月三日致函六家流動網絡營辦商,徵詢他們對披露有關資料的意見。所有流動營辦商均在回覆中反對披露這些他們視為機密的資料。電訊局已在二零零一年四月十日回覆上述記者; (b) 在二零零一年二月十二日向民政事務局局長發出便箋,要求他澄清守則指引第 2.16.5(a)段中「清楚明確」一詞的含義。第 2.16.5(a)段規定:「如接獲的查詢所索閱的資料包含機密業務資料,必須遵從所列的程序 見於守則其他部分 ,取得有關第三者的同意。但如有關個案是清楚明確屬於機密的,則不在此限。」民政事務局局長在四月三日發出的便箋中 參考: /F(A) in HAB/CR/1/34/33)表示,將就此事直接接洽申訴專員公署。由於民政事務局局長將直接與申訴專員討論此事,電訊局沒有採取進一步的行動;以及(c) 有關守則的行政程序的部門通告已予更新,更新將定期進行。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