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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972 成立

不恰當地引據《公開資料守則》,拒絕告訴投訴人該處在某宗內部紀律聆訊中所作裁決的理據。

部門未註明 2000

政府覆文 · 年報2002 · 第 45 頁

詳細內容

154. 涉案的警務人員(即涉嫌違紀人員)被指性騷擾一名女警員而接受紀律研訊,而該女警員亦就此宗個案同時向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投訴。經研訊後該名涉嫌違紀人員被裁定違反紀律罪名不成立。平機會向警務處索取此宗違紀個案的裁決理由,但遭拒絕。其後平機會代表該名女警員於二零零零年十月向申訴專員投訴警務處沒有遵從《公開資料守則》(守則),不恰當地拒絕女警員索取上述內部紀律研訊裁決理由的要求。

155. 申訴專員的結論是投訴成立,並建議: (a) 警務處(及平機會)應同時考慮提供訓練給有關人員,教導他們應有的知識和技巧去處理索取資料的要求,並恰當評估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提出查閱資料要求的含意及影響,尤其是類似上述個案的要求;以及(b) 警務處考慮教導有關的人員應以正確的態度處理根據守則提出的索取資料要求。

156. 應申訴專員的建議,警務處採取了下述行動: (a) 警務處支援部為區及總區的單位資料事務主任及公開資料主任每半年舉辦一次講座,教授他們處理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守則所提出的要求時應有的知識,並交流經驗;以及(b) 加強有關資料私隱及公開資料的網站的內容。投訴個案經撮要後已上載至警務處的內聯網,為人員提供網上學習的實例。 香港康體發展局(康體局)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