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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651 未載明

延遲處理公司的清盤個案,以及沒有明確答覆投訴人就該宗個案的進度提出的查詢。

政府覆文 · 年報2001 · 第 69 頁

詳細內容

239. 投訴人是某公司 該公司 的其中一名董事及股東。投訴人於二零零零年七月十二日向申訴專員投訴指: (a) 破產管理署在處理該公司清盤案的工作上出現延誤;以及(b) 在她查詢個案進度時,破產管理署未有提供確實答覆。

240. 在一九九五年年底,投訴人委託律師遞交公司清盤的呈請,而高等法院於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向該公司頒發清盤令。在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投訴人向破產管理署提交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而這份說明書是由其會計師根據不完整的帳目擬備出來的。投訴人聲稱,負責清盤個案的破產管理主任 主任甲 曾告知她其公司的清盤案件可望在一九九七年內完結。投訴人進一步指稱,她曾在一九九六至九九年期間多次致電主任甲查詢清盤案的進展,但每次對方均表示,由於仍有一名公司董事尚未提交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因此案件未能終結。

241. 投訴人亦聲稱約於一九九九年年中致電主任甲,並得悉他正放病假。期間,她的個案由另一位破產管理主任 主任乙 接手處理。她繼而致電主任乙,主任乙告知她須先行翻閱檔案方能回答其問題。她聲稱主任乙從來沒有給她確實答覆。在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四日,投訴人再次致電主任甲,得悉主任甲正在放退休前假期。投訴人對於破產管理署未能就清盤案進度提供確實答覆,感到失望。

242. 經調查後,申訴專員認為投訴的 a)項成立,因為破產管理署確因主任甲經常放病假而導致延誤處理有關個案,但投訴的 b)項則不成立。申訴專員的結論是投訴部分成立。

243. 破產管理署就申訴專員的建議作出以下回應: (a) 破產管理署已經再三提醒個案人員,須就電話談話及要採取跟進行動的事宜記錄下來; (b) 為免再次發生同樣投訴事件,破產管理署已作出以下的新安排,以監察放長假期的破產管理主任處理個案的進度: (i) 就超逾一個月的假期而言,破產管理主任的上司及署任/兼任的破產管理主任均須負責監察放假的破產管理主任負責的個案的進度; (ii) 放多於 14日假的破產管理主任須擬備移交摘錄,涵蓋其負責的所有個案及有關個案的緊急事宜,讓其上司及署任/兼任同事留意;以及(iii) 就 14天或少於 14天的假期而言,放假的破產管理主任須就負責的個案的緊急事宜擬備簡短摘錄,讓上司及署任/兼任同事留意。 (c) 要完成一宗非按簡易程序處理的個案,當中涉及不少外來的因素。不過,破產管理署和香港會計師公會一起於一九九六年五月制定程序 即清盤案外發計劃 A),把非按簡易程序處理的個案外判。根據該計劃,私營清盤從業員被委任為所有非按簡易程序處理的個案的清盤人,並須根據《公司條例》的清盤條文負責完成處理這些個案。根據《公司條例》第 203條,私營清盤從業員亦須向破產管理署呈交半年度的帳目,以作審查。另外,根據《公司條例》第 204條,私營清盤從業員亦由破產管理署予以監察。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