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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404 不成立

對小販認可營業地點固定攤位牌照的持有人監管不力。

政府覆文 · 年報2001 · 第 28 頁

詳細內容

88. 投訴人於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二日向申訴專員投訴食環署未有對中區一個小販認可營業地點內的小販攤檔採取嚴格的監管措施,致使出現: (a) 非法售賣涼果食品; (b) 持牌人沒有親自主理攤檔業務,懷疑可能已非法轉讓予別人經營;以及(c) 涉嫌使用另一個攤檔作貨倉用途。

89. 投訴人表示上述售賣涼果的小販攤檔一向是售賣蔬菜的,而該攤檔持牌人 A女士 經常不在檔內,所以懷疑該小販攤檔已被非法轉讓。他指稱,食環署只是向 A女士發出告票,卻沒有採取積極和有效的跟進行動,以糾正上述的違規活動。

90. 由於發現 A女士出售第二類貨品 即涼果 ,違反牌照規定,故自一九九二年至今,該署已向 A女士發出傳票超過四十張,提出檢控。申訴專員認為 a)項投訴成立。

91. 有關懷疑業務已轉讓他人方面,申訴專員在數次視察中,除其中一次發現只有 A女士的助手在場,其餘巡視,均見到 A女士在其小販攤檔出現。故此,申訴專員認為 b)項投訴不成立。

92. 至於 c)項投訴,食環署曾翻閱過去十年的巡查記錄,發現該被指稱被 A女士用作貯存貨物的攤檔,一直由合法持牌人經營,售賣涼果類貨品,並沒有轉為貨倉用途。此外,該攤檔面積較 A女士的攤檔大,故蓋建有俗稱「屋仔」的固定建築物,以存放貨物。該攤檔持牌人曾向食環署表示,由於 A女士是她的親屬,因此間中會讓 A女士把賣剩的貨物,存放在她攤檔的屋仔內。食環署認為,這安排並沒有違反現行政策或任何法例條文。申訴專員遂認為投訴 c)項不成立。

93. 申訴專員的結論是投訴部分成立。食環署接納並會落實申訴專員的建議,情況如下: (a) 食環署已全面檢討小販事務隊的工作,包括現行巡查固定小販攤檔的安排及監管小販售賣未經許可的貨品。食環署已制訂一套有關執行管制持牌小販擅自更改業務性質的工作指引,以確保巡查人員會嚴格執行監管措施; (b) A女士在本年一月十一日再度提出更改售賣貨品的申請,並已於二零零一年二月十三日獲批准售賣第二類貨品 即涼果 。現時,女士在其攤檔售賣涼果食品。部門的巡查人員在其後的巡查,已再沒有發現 A女士的攤檔有違規事項;以及(c) 由於政府在二零零零年年底決定收回中環街市用地,以及擱置興建荷李活道新街市,食環署已因應上述決定,同意接納 A女士更改牌照上獲准售賣貨品類別的申請。此外,署方會依據現行指引考慮同類的申請,並已完成修訂及公布有關處理持牌小販申請更改業務性質的程序和準則。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