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排體格健全的技能訓練學校畢業生在技能訓練中心接受訓練一事上,處理失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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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一群技能訓練學校的學生家長於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向申訴專員投訴教育署,指該署在安排技能訓練學校中三畢業生 智商 70以上及沒有身體殘疾 入讀職業訓練局轄下專為殘疾人士而設的技能訓練中心一事上處理不當。
55. 教育署因應教育統籌委員會第四號報告書的建議,自一九九三年以來,為有嚴重學習困難的初中學生設立七所技能訓練學校,而這些學校的畢業生一直獲安排入讀技能訓練中心,接受達操作程度的職業訓練。但是,政府在一九九五年公布的《康復政策及服務白皮書》中指出,由於學習上有困難的兒童一般並非有特別缺陷,他們所需要的是教育服務,而不是康復服務,故此,政府在殘疾類別名單中刪去「學習困難」一項。
56. 在一九九八年,衞生福利局表示,技能訓練學校的非殘疾中三學生在畢業後不能再入讀技能訓練中心。及後,有關局/部門同意在得出一個長遠解決辦法前,技能訓練中心將繼續取錄這類畢業生,直至二零零二至零三年為止,作為受一九九五年政策改變影響的非殘疾的技能訓練學校學生作出一項過渡安排。
57.協調不足,故決定對這個個案進行調查。基於調查的結果,申訴專員認為,在一九九五年白皮書公布新政策後,衞生福利局、職業訓練局、教育統籌局及教育署均沒有妥善履行本身的職責,即沒有隨即向各有關方面提出新政策所帶來的問題,商討所需的資源調配、協調及配套安排,及早向外界作出解釋及交代。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是成立的。
58. 教育統籌局、衞生福利局、教育署及職業訓練局已於二零零零年十二月舉行會議,檢討各項有關非殘疾的技能訓練學校畢業生的出路事宜,以便探討最符合這類學生利益的長遠解決方法。當局現正詳細研究以下兩個方案: (a) 在技能訓練學校開辦延展課程。其中一所技能訓練學校現時為部分中三畢業生提供一年制的延展課程,旨在提高學生適應就業或職業訓練的能力。當局現正進一步研究這類課程的效能,以決定是否應該在所有技能訓練學校正式開辦有關課程;以及(b) 在職業訓練局 技能訓練中心以外 為非殘疾的技能訓練學校畢業生開辦適切的職業培訓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