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處理投訴人申請扣減制服及裝備保養費一事上,有不公平之處;以及沒有回覆投訴人,解釋其申請被拒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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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投訴人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就其 1998/99年度的薪俸稅評稅提出反對,並申請要求暫緩繳納有關稅款,原因是其制服及裝備保養費開支不獲扣除。稅務局收到投訴人的反對信後,於十一月二十九日發出確認函件,其後於二零零零年一月四日通知投訴人其暫緩繳納有關稅款的申請不被批准。該局亦在二零零零年一月三十一日致函投訴人,解釋其申索不獲批准的理由,並告訴她若不撤回反對,可提交進一步的資料及證據。稅務局於二零零零年三月及六月去信投訴人告之其個案的進展。稅務局從聘用投訴人的政府部門得悉在 1998/99年度內,投訴人值勤時無須穿12(1)(a)條的規定,不獲批准扣除。其後,稅務局於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九日向投訴人發出決定書,維持原先的評稅結果,並提醒她有關向稅務上訴委員會上訴的權利。雖然如此,投訴人於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三日向申訴專員投訴稅務局。
179. 為行政之便,稅務局每年都向政府部門發出通告,通知他們為穿人員無須提交單據。事實上,合資格的人員如欲申請扣減該標準扣除額,必須在其報稅表內填寫有關金額總數,而報稅表內亦已註明申請人「現時無須遞交證明文件,但須保留供將來檢查用」。因此,申訴專員認為稅務局在這個案要求投訴人提交證明文件,並沒有不當之處。
180. 此外,申訴專員認為稅務局在處理投訴人的反對個案時,已迅速回覆投訴人,並符合該局服務承諾所訂下的指標,因此該項投訴不成立。 總括而言,這個投訴個案不成立。
181. 申訴專員留意到,僱用投訴人的政府部門鑑於接獲部分職員的查詢,曾致函稅務局,要求該局就扣減制服及裝備保養費的事宜作出澄清;如穿須否提交付款單據等,都與投訴人提出的疑問相似。由此看來,申訴專員認為確有部分人員對於申請扣減有關開支的資格不甚了解。因此,申訴專員建議稅務局檢討有關通告的內容,並澄清有關細節,以避免類似誤解再度出現。其後,稅務局已適度修訂有關通告的內容,並已發出最新的通告給所有有關的政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