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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141 部分成立

沒有妥善處理有關違例構築物的投訴。

政府覆文 · 年報2001 · 第 10 頁

詳細內容

22. 屋宇署曾於一九九四年四月向一幢樓宇的共同業主發出命令,要求他們清拆有關的違例天台構築物。由於部分單位已於一九九四年轉換業權,因此屋宇署須發出取代清拆令。但是,有關的取代命令在二零零零年訴。經調查後,申訴專員認為,屋宇署用了這麼長的時間才發出取代清拆令並不恰當。因此,上述投訴部分成立。

23. 根據申訴專員的建議,屋宇署已於二零零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向投訴人致函道歉。另外,屋宇署已就安排安置一事與房屋署進行協調,為使清拆行動得以順利進行。但是,考慮到佔用人現時的困難和社會福利署對有關情況的評估後,屋宇署現以恩恤理由暫緩執行管制行動。屋宇署現正就有關情況進行檢討。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