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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133 部分成立

沒有就有關某學校涉嫌未註冊的投訴作出回應;沒有就該所「未註冊」的學校進行深入調查及採取適當行動;以及就該署一名助理署長致電投訴人一事提供錯誤資料。

政府覆文 · 年報2001 · 第 1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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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投訴人傳真信件給教育署署長,投訴在他南丫島住所隔鄰有一未經教育署註冊的學校正在營辦。由於他一直未有收到教育署的回覆,所以他在二零零零年三月四日再次寫信給教育署署長。於二零零零年三月十一日及十五日,他分別收到一位助理教育署署長的電話及書面回覆,其後他亦收到教育署對此事的進一步回覆。不過,投訴人仍然不滿意教育署的解釋及調查結果,他認為教育署在處理上述事件上,並不稱職,因此,他於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三日,向申訴專員提出投訴。投訴人就以下事項投訴教育署: (a) 該署沒有就他投訴一所被指稱未註冊的學校的事宜作出回應; (b) 該署未能就該所「未註冊」的學校作出詳細的審查及採取適當的行動;以及(c) 該署就一名助理署長致電投訴人一事提供錯誤資料。

52. 申訴專員在調查的最後報告總結指出, a)項投訴成立,因教育署亦承認在處理一份傳真文件上有疏忽失當之處,沒有迅速向投訴人作出回應。投訴 b)項部分成立,因教育署應在非辦公時間前往涉嫌未註冊的學校進行突擊探訪。至於投訴 c)項,因為缺乏具體證據則不成立。故此,總括而言,申訴專員的結論是投訴部分成立。

53. 因應申訴專員的建議,教育署已採取下列行動: (a) 該署已備有通告,指示署內人員適當處理來件的方法,並已安排每年一次傳閱通告予有關人員。該署亦已提醒署內負責收發工作的人員,留意註明「私函」的文件,並應把那些文件交予有關人員親自處理; (b) 中央監察小組一直以來都會在有需要時,在非辦公時間進行調查探訪。該組自二零零零年五月成立以來,曾在非正常辦公時間進行了逾 140次調查探訪,有些是在晚上六時至十時之間進行的;以及(c) 該署已根據經驗,定期檢討進行調查探訪的安排。在最近一次檢討中,該署已再提醒負責調查工作的人員,對採取行動的時段進行更深入的分析,並於有需要時在非辦公時間進行調查探訪。該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