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952 部分成立
沒有把投訴人的個案視為性騷擾個案;沒有清晰的政策、程序和指引,指示如何處理在學校出現有關性騷擾的投訴;沒有即時處理投訴人的投訴及把她的投訴記錄在案;校方進行調查時,妨礙投訴人上課,並騷擾她的證人和家人;以及沒有就投訴人的投訴採取適當的調查行動。
詳細內容
48. 教育署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四日接獲一宗有關性騷擾的投訴,投訴人為一名中七學生及其母親。該名學生當時就讀於某官立中學。該學生母親指稱其女兒於 1998/1999學年和 1999/2000學年內屢次遭受一名同班男同學性騷擾。校方、教育署及平等機會委員會的調查結果顯示沒有證據證實有關指控。其後,該母親曾多次滋擾校方及其學生,終不成功。最後,投訴人於二零零零年五月六日向申訴專員投訴校方及教育署沒有妥善地處理有關的性騷擾個案。根據申訴專員的調查報告,有關性騷擾的指控不成立。但是由於教育署沒有為學校就處理「性騷擾」投訴訂立清晰的政策、程序及指引,因此投訴人對校方及教育署的指控部分成立。申訴專員遂向教育署作出如下建議: (a) 教育署可考慮制定清晰的指引,以清楚界定性騷擾的定義,及指導學校如何處理涉及性騷擾的投訴; (b) 教育署可考慮與學校建立投訴匯報機制,讓學校向教育署報告關於學生的投訴個案;以及(c)關投訴技巧的認識。
49. 應申訴專員的建議,教育署一高級學校發展主任及上述官立中學的副校長現正與平等機會委員會合作草擬一份有關處理校園性騷擾的指引。教育署料於二零零一年年底完成該指引,並於其後安排培訓及講座以加強老師對性騷擾及處理有關投訴技巧的認識。
50. 另外,教育署已向申訴專員說明學校可參照該署提供的「學校行政手冊」內有關「處理投訴的策略」的指引,擬訂學校的投訴機制以處理各項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