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869 部分成立
在投訴人申請建造小型屋宇一事上處理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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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投訴人於一九九四年四月向元朗地政處申請批准建造小型屋宇。 元朗地政處於一九九八年四月要求投訴人作出法定聲明支持其申請。
194. 元朗地政處於一九九八年五月發現,投訴人擬建小型屋宇的土地位於一項道路工程的「禁區範圍」之內 任何擬建小型屋宇的土地,如位於已知的收地/清拆範圍的 30.48米內,均不會獲得受理 。由於落實收地/清拆範圍後,在「禁區範圍」建造小型屋宇的申請可能獲審批,所以元朗地政處曾試圖與路政署確定有關收地範圍。
195. 由於當地人士有異議,建議的道路定線未能落實。結果,元朗地政處要在獲悉道路工程影響的兩年後,才於二零零零年三月十三日告知投訴人關於禁區範圍的限制,以及否決其建造小型屋宇的申請。投訴人遂於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四日向申訴專員投訴地政總署在其申請一事上處理不當。
196. 經調查後,申訴專員的結論是投訴部分成立。地政總署同意申訴專員的建議,已致函投訴人道歉,並囑咐元朗地政處盡快處理該小型屋宇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