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地行使權力,以收回土地進行道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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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投訴人與他人共同擁有位於坪洲丈量約份聖家路的某地段。為進行道路工程 工務計劃項目第 193CL號坪洲發展 ,當局建議收回該地段的一部分。該項道路工程在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根據《道路 工程、使用及補償 條例》 條例 刊登憲報,其後在一九九八年獲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
122. 該項道路工程獲批准後,地政總署副署長在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根據上述條例第 13條命令收回該地段。
123. 投訴人獲悉當局為進行上述道路工程而將會收回該地段後,遂於二零零零年四月四日向申訴專員投訴,指運輸局不當地行使權力,以收回其土地。他聲稱行政當局並沒有遵照上述條例所訂明的法定程序公布該道路工程。
124. 經審研運輸局對投訴人的指稱的回應後,申訴專員認為由於行政當局已完全遵照上述條例第 8條所訂的法定條文張貼並發出有關該項道路工程的公告,因此投訴並不成立。
125. 申訴專員就根據該條例第 8條發出和張貼公告提出以下建議: (a) 在根據上述條例第 8(2) (b) 在發出和張貼上述公告時附加圖則,清楚顯示擬議工程的範圍,方便讀者理解; (c) 把上述公告送達每名受收地影響的業權人;以及(d) 批准投訴人的父母把位於其另一地段樓宇內的廚房和廁所恢復原狀。
126. 運輸局已就申訴專員的 a)至 c)項建議徵詢律政司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意見。就 b)項建議,運輸局認為憲報公布的圖則一般採用 A1或 A0的紙張規格,並通常包括數頁紙,因此在政府憲報和報章刊登圖則或在有關地點張貼圖則並不可行,因此同意採取另一做法,就是在根據上述條例第8(2)條於工地張貼公告時附加一幅採用 A4紙張規格的位置圖,讓公眾得知所顯示的道路工程的工程範圍。
127. 至於 d)項建議,若投訴人希望自行把位於其另一地段樓宇內受影響的設施恢復原狀,離島地政專員並不反對。但投訴人須遵照新批地規約4980所訂的有關特別條件,並令離島地政專員滿意。
128. 就 a)項建議,現行的做法是在收地圖則的收地表內詳列受道路計劃影響的地段。公眾人士可前往展示收地圖則的有關地區辦事處閱覽圖則。受道路計劃影響的地段並不限於擬收回的地段,並可能包括擬設定永久或臨時權利的土地。運輸局認為,假如公告內包括所有詳細資料,公告便會變得頗為冗長 特別是須進行大規模收地的大型工程 ,而在工地物色合適的地點張貼公告也會有困難。此外,受道路計劃影響的人士亦不限於受影響地段的業權人。假如政府只給予有關地段的業權人特別對待,這做法也可能有欠公允。
129. 關於 c)項建議,運輸局認為假如政府不把公告送達其他受影響的人士,他們可能會質疑政府為何只給予有關地段的業權人特別對待,情況與上文所述者相同。另外,由於受影響的業權人可能僑居海外或已逝世,因此運輸局未必能夠找到所有業權人士並與他們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