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依照既定的程序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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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投訴人是坪洲某地段 該地段 的業權人之一。該地段的一部分已根據《道路 工程、使用及補償 條例》收回,以展開道路工程。
184. 在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地政總署的離島地政專員以書面通知投訴人,政府就收回該地段部分範圍已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九日發出第 5597號政府公告。該公告已張貼在該地段附近。有關土地,包括該地段的部分範圍已於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日復歸政府所有。離島地政專員並告知投訴人,可向運輸局局長提交申索書,為被收回的土地索取補償。
185. 投訴人於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去信離島地政專員,以環境及「風水」理由,反對有關的道路工程。投訴人要求離島地政專員提供夾附於第 5597號政府公告的計劃圖則,並要求解釋為何把其屋宇包括在道路工程範圍內。
186. 離島地政專員於一九九九年三月五日回覆投訴人,有關道路工程已於一九九七年三月以第 1178號政府公告刊登憲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一九九八年七月,亦以政府公告第 3664號公布批准該道路工程。 因此,投訴人逾期提交的反對書不獲受理。
187. 投訴人於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致函立法會秘書處,投訴離島地政專員過量收回其土地。地政總署在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回覆投訴人,解釋政府收回其土地,目的是進行斜坡鞏固工程,該工程是有關道路工程的其中一部分。
188. 投訴人並不滿意地政總署的解釋,遂在一九九九年三月至二零零零年五月期間致函多個團體,指稱政府過量收回其土地;收地前沒有進行實地視察;以及沒有依循法定程序在當眼處張貼收地通知書。他亦要求政府縮減收回其土地的範圍,並在道路工程竣工後,交還收回的土地給他。 在二零零零年四月四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投訴。申訴專員於二零零零年七月四日決定就該宗投訴展開調查。
189. 申訴專員調查後,認為整體而言,投訴不成立。
190. 此外,投訴人的家人稱,倘政府收回他們擁有的該地段及其另地範圍內。政府並沒有批准興建該等建築物。申訴專員公署的調查人員進行居住的另一地段,倘拆除有關設施,將會對他們造成不便。
191. 應申訴專員的建議,地政總署署長表示,倘投訴人希望在另一地段的建築物內自行重建受影響的設施,他不會反對。不過,投訴人須遵從規管有關地段的新批約第 4980號載列的有關特別條件。
192. 其後,該地段已清理妥當,並於二零零一年一月三日交由負責工程的部門展開道路工程。離島地政專員於二零零一年三月一日去信投訴人,建議投訴人以契約修訂或短期豁免書的形式 須繳交費用 ,在另一地訴人的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