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738 不成立
沒有為投訴人提供他所需的醫療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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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投訴人有腎臟問題因而需用尿袋排尿,他一向以社會福利署(社署)提供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支付購買尿袋的費用。
19. 一九九九年一月投訴人入住荔枝角收押所時,使用親人不時存入的尿袋,然而他亦不時使用懲教署供應的尿袋。同年九月,他轉往赤柱監獄服刑。同年十二月,他獲悉社署因他服刑已停止發放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而懲教署又未能為他提供他自購那類型的尿袋。他遂於二零零零年四月向申訴專員投訴懲教署未有為他提供他自購那類型的尿袋。
20. 申訴專員調查後,認為雖然懲教署為投訴人所提供的尿袋與投訴人自購的不相同,但懲教署的尿袋同樣可滿足投訴人的需要,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不成立。然而,申訴專員認為懲教署的院所處理服刑人士的醫療用品有不足之處,因此建議懲教署考慮就下述事項進行檢討及制定指引 : (a) 供應醫療用品的安排; (b) 向犯人派發醫療用品(包括其自購的醫療用品)的程序; (c) 處理犯人使用自購醫療用品的問題; (d) 接收犯人親友帶來醫療用品的程序; (e) 醫療用品的物料管理制度,確保庫存記錄齊備; (f) 繼續提供較佳的尿袋給投訴人;以及(g) 職員所作的記錄應該力求詳細清晰,方便日後翻查,避免產生不同的理解和演譯。
21. 按申訴專員的建議,懲教署已制定與上述所有建議有關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