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遲處理有關將新界某公廁由旱廁改建為水廁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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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為水廁。前區域市政總署 區署 (生署 食環署 負責 回覆,待該村敷設污水渠後,便可將旱廁改為水廁。
4. 投訴人稱,該村已在一九九八年年中敷設了污水渠,但當他去信前區署,催促該署進行改建工程,每次的回覆都是該署已要求建築署就事情進行研究。投訴人不滿建築署花了一年多時間進行研究,工作進度緩慢,並認為食環署及建築署延遲處理改建旱廁為水廁,罔顧居民的健康,故於二零零零年三月去函申訴專員投訴。
5. 前區署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要求建築署就上述工程進行可行性研究,但其後 14個月多都沒有向建築署查詢研究的進展。直至一九九九年二月,村民再去函該署投訴,前區署才向建築署發出催辦文件,要求該署盡快展開有關工程。另外,由同年四月開始,有關人員亦安排檔案室每隔一至兩個月提呈該檔案,以跟進事件的進展。
6. 調查發現由於該旱廁附近並無鹹水供應,建築署在一九九八年十月向水務署申請用食水沖廁。經過數次的圖則修改,水務署在二零零零年三月批准圖則,建築署遂在二零零零年四月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改建工程在二零零零年六月展開並在同年十一月完成。
7. 申訴專員認為,前區署在要求建築署進行可行性研究後的 14個月內都沒有跟進此事,是間接令改建工程有所延誤的原因。倘若前區署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提出要求後,每隔兩至三個月向建築署發出一次催辦文件,可行性研究或可提早完成。此外,申訴專員認為雖然前區署並沒有訂立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的目標完成日期,但由於建築署工程負責人安排工作上的延誤,導致這項研究報告遲遲未能完成。總括而言,申訴專員認為,有關針對建築署的投訴成立,而食環署的投訴則部分成立。
8. 建築署及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跟進如下: (a) 食環署日後要求其他部門進行可行性研究或其他專案研究時,會訂明期望研究的完成日期,以便有關部門能夠有系統地訂定工作計劃,以及安排適當的人手處理有關工作。另一方面,食環署亦會積極跟進每一宗研究的進展,定出提呈檔案的日期,以免工作有所遺漏。食環署已發出內部指引訂定有關安排;以及(b) 建築署已對「工程手冊」作出修改。工程負責人不單須和有關部門訂立可行性研究的完成日期,並且必須指示負責存檔的人員於限期前作出適當的提呈,以便跟進。建築署已在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八日發給所有職員一份有關提呈制度的內部指引文件,並將於每六個月傳閱一次該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