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徵詢公眾意見或適當地評估對環境造成的滋擾前,不合理地批准重批一幅土地作收費公眾停車場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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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一名居民認為他所住地區的車輛噪音增加和空氣污染情況較前嚴重,是由於貨櫃車和重型車輛使用其住所附近的停車場所致,遂向申訴專員投訴。他指稱當局在土地重批作停車場用途前沒有適當評估其對環境造成的滋擾,亦沒有徵詢公眾的意見。他更指把該處用作停車場,是錯誤的決定。
60. 當局在一九九三年開始以短期租約的形式,把這塊土地批出作停泊貨櫃車和重型車輛之用。一九九九年,地區地政會議建議就這塊土地重新批出新的短期租約作同樣用途,以獲取十足市值的租金。有關建議的文件曾傳閱至有關部門,包括運輸署、環境保護署、規劃署和該區的民政事務處,以供考慮。從這份文件所載的背景資料,各部門得悉曾有市民投訴該停車場運作產生噪音。但鑑於區內對這類停車場的需求極為殷切及有助減少非法泊車的情況,有關的建議在地區地政會議上經過討論後獲得通過,當時並無明顯意見表示需要諮詢公眾或進行環境評估。
61. 經調查後,申訴專員認為對環境保護署和民政事務總署的投訴成立。申訴專員建議: (a) 環保署應考慮修訂有關臨時土地用途的環境管理安排,以便為各部門在考慮臨時土地用途建議時提供意見和建議,以防止或緩解可能造成的環境滋擾;以及(b) 民政事務總署考慮向屬下人員發出指引,訂明有需要評估區內人士對地區工程和發展計劃的意見和感受。
62. 應上述建議,跟進行動如下: (a) 環保署於二零零零年七月十四日向署內所有負責環境評估工作的專業人員發出內部指引,要求有關人員特別注意過往曾遭投訴的地點。如遇這類個案,署方通常不會就有關土地用途支持批地或續期的申請,以免附近居民受到環境滋擾; (b) 環保署亦已審閱和修訂地政總署用以處理申請批地作露天貯存場地和臨時停車場的作業指引。另外,申訴專員就這宗個案的結論亦已納入修訂本內。其中包括:有關部門須特別注意曾遭附近居民投訴的地點;以及公眾對清潔、怡人和舒適生活環境的追求是非常重要的,不能因經濟理由而輕率地迫使他們作出妥協或讓步。以上修訂旨在保障附近居民免受環境滋擾影響。此外,在二零零一年一月九日,環保署已把修訂後的「處理臨時用途及露天貯存的環境問題作業指引」發給地政總署,並把副本送交規劃署;以及(c) 民政事務總署署長同意民政事務總署應積極徵詢市民的意見。她已指示屬下人員加倍留意政府的建議在區內人士中可能引起的反應。該區的民政事務專員已檢討諮詢公眾的安排,並為屬下人員訂下指引,訂明有需要就政府的建議進行廣泛諮詢,以及進行新一輪的諮詢,藉此更新補充以往的諮詢工作。此外,她亦已要求其他各區的民政事務專員考慮擬訂類似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