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480 部分成立
部門未註明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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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某社區服務中心 中心計劃的辦事處。該中心於一九九八年九月底與房屋署簽訂租約後,便向社會福利署 社署 申請撥款裝修上址,期望可以盡快提供服務,但社署發現,該舖位內有僭建物。社署遂向該中心表示,為了中心的服務對象及工作人屋署勘察後,僭建物於二零零零年六月被拆除,但由於該僭建物原本預定作辦公室用途,故此中心須申請一併租用鄰舖。可是,這項申請不獲房屋署批准。去年十二月,因該中心未能在上址開展服務,社署表示不會津貼該中心的租金,要待該中心在上址正式提供服務後,才會發給津貼。因此,該中心被迫動用籌募所得的經費進行裝修,以期早日提供服務。
166. 該中心認為房屋署行政失當,把有僭建物的舖位出租,以致辦事處未能及早提供服務,嚴重影響該計劃的推展。中心要求房屋署盡快退回租金,減免中心在裝修期內的租金,以及考慮賠償中心在這次事件中所受到的損失。中心遂向申訴專員投訴房屋署,經調查後,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部分成立。
167. 申訴專員建議房屋署署長考慮檢討有關出租單位的工作程序及指引,並作出改善,以確保在出租單位前,查證單位的所有設施,包括加建及改建的部分,在結構上達到基本的安全標準。如保留加建或改建部分,房屋署應以書面向承租人清楚說明,在單位移交後,有關裝置的結構安全應由誰人承擔責任、以免發生爭拗。房屋署應上述建議已制訂一份「檢查空置商業出租單位」通告,讓員工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