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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476 部分成立

在投訴人根據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申請「新生嬰兒特別津貼」一事上,處理失當。

政府覆文 · 年報2001 · 第 75 頁

詳細內容

250. 投訴人於二零零零年三月九日向申訴專員作出投訴,指社會福利署秀茂坪社會保障辦事處一名職員在有關她為剛出生的幼兒申請特別津貼一事上,作出誤導及處理失當,以致她在購買有關物品後不獲發還款項,因而損失金錢。申訴專員經調查後認為投訴部分成立。

251. 根據現行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 綜援 政策,所有「健全成人」或「健全兒童」只能獲發租金津貼、水費津貼、兒童就學費用津貼、幼兒中心費用津貼及殮葬費用津貼。除此之外,他們不會獲發任何其他特別津貼。有關的個案職員雖然已向投訴人解釋她不符合資格領取特別津貼以應付新生幼兒的開支,但卻收取了她提交的單據,令投訴人誤會以為可以獲得發還購買嬰兒用品的費用。

252. 就上述收取投訴人單據不恰當的處理方法,社會福利署已於二零零零年六月一日向投訴人作出書面道歉,並於同日發放慈善基金共 1,358元以解決她因為已購買嬰兒用品而引起的經濟困難。

253. 申訴專員滿意社署已就此事作出相應跟進措施。社署亦適切地接納申訴專員提出的建議,並已於二零零零年八月十八日發出指引給職員,提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