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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359 未載明

儘管投訴人曾多次作出投訴,仍然錯誤地將進口/出口/轉口報關通知書寄給他。

政府覆文 · 年報2001 · 第 14 頁

詳細內容

42. 投訴人投訴統計處,多次將寄給一間出口公司的進口/出口/轉口報關通知書 通知書 錯誤地寄往他的住址。

43. 投訴人自從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遷入當時的居所後,便收到多封統計處寄給一間公司的通知書。他多次將這些通知書退回給統計處。可是,投訴人其後仍然收到同類的通知書,於是他便在一九九九年九月向統計處作出投訴。儘管如此,他其後仍然收到這類通知書。投訴人感到不滿,遂於二零零零年二月向申訴專員作出投訴。

44. 通知書是統計處為執行《進出口條例》而發出的。與其他大部份地區不同,香港是一個自由港,在進口或出口貨物前毋須辦妥清關手續。 任何人士如進口或出口貨品,只須在進/出口該貨品的 14日內,向海關關長遞交報關表,提供正確及完整的資料,並繳付所需的報關費便可。政府會根據貨運公司所提供的貨物艙單上的資料,核對報關表上的資料是否完整及正確。倘若當局發現某公司或某人沒有遞交報關表,便會發出通知書給有關公司/人。根據《進出口條例》賦予的權力,海關關長授權統計處發出通知書。查核是否有人沒有報關的目的在於保障政府從報關方面所得的收入,以及確保貿易統計數字準確可靠。通知書是根據貨物艙單上的資料而發出的,不過,貨物艙單上所提供的資料有時可能不正確,以致通知書寄至錯誤的地址。這些寄至錯誤地址的通知書通常都會退回給統計處。為防止進出口商可能濫用這個機制,統計處會將無法投遞通知書的一些個案轉介香港海關 海關 調查。由於考慮到資源問題,以及為免無故滋擾市民,統計處只會在一個月內有十張或以上寄給同一貿易商的通知書遭退回,又或是情況特殊而須交由海關處理時,才將個案轉介。

45. 在這宗個案中,由於貨運公司提交的貨物艙單清楚顯示,該間輸出貨品的公司是設於投訴人的住址所在單位,因此,統計處將報關通知書寄往投訴人的住址。在一九九九年九月接獲投訴人的函件後,統計處即時停止寄發報關通知書往其地址。統計處在已扣起 12張待發的通知書後,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初將個案轉介海關調查。據海關調查後,有關公司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遞交出口報關表,所填報的地址仍然是投訴人的住址,並沒有任何資料顯示地址錯誤或已經更改。根據《進出口 登記規例》,進/出口報關表上的資料必須正確。在介紹如何辦理報關的小冊子內,以及印在報關表上具告誡作用的附註,均提醒進/出口商有關提供不正確的資料所須承擔的法律責任。而以往確曾有些公司初時否認設於某地址,但經海關調查後,證實是設於有關地址。有見及此,當統計處其後再次發覺該公司沒有遞交報關表時,便決定再把寄給該公司的報關通知書寄往投訴人的住址。

46. 申訴專員的結論是投訴部分成立。統計處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就有關建議採取下列措施: (a) 統計處已於二零零零年八月四日去信投訴人致歉; (b) 有關的電腦系統已於二零零零年七月初增添功能,以提高查核通知書的準確程度。經改善的電腦系統,新增了一個監察目錄,內含須特別處理的公司名稱及地址的關鍵字。在發出通知書之前,電腦系統會將所有通知書的名稱及地址與監察目錄的關鍵字核對。利用關鍵字而非公司全名和詳細地址作為監察目錄,是確保即使貨物艙單上所報公司名稱或地址與公司全名或詳細地址有少許分別,電腦系統亦可核對出來。經電腦篩選出那些載有關鍵字的通知書,會再由人手覆查,以確定是否應該扣起。該監察目錄會經常予以更新,如發現同一地址有五張或以上無法投遞的通知書、或有其他由收件人指出的問題,這些個案便會加入監察目錄內; (c) 有關轉介涉嫌有不當行為的個案的準則經已完成檢討,統計處與香港海關於二零零零年八月同意採用一項新準則,取代一個月內累積十張或以上退回通知書才轉介個案的做法。在新準則下,只某地址在任何時間累積達五張退回通知書,該個案便會被轉介或跟進;以及(d) 統計處已實施下述措施,加強跟進無法投遞通知書的個案: (i) 在轉介個案給海關之前,統計處會嘗試查詢有關公司的電話號碼,如可能的話,更會透過電話核實其地址,從而重新發出通知書至正確的地址。這項措施由二零零零年八月起實行,統計處已因此減少了有需要轉介給海關的個案數目;以及(ii) 對貨運公司發出函件,告知他們因貨物艙單所列進/出口商的地址不正確而無法投遞通知書,並查問正確的地址。這項措施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起實行,有助重新發出載有正確地址的通知書,亦可提醒貨運公司致力在貨物艙單上提供正確的地址。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