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妥善處理投訴人的書面及電話查詢,以及延遲進行清盤程序。
詳細內容
233. 投訴人是某公司 該公司 的前僱員。法院於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向該公司發出清盤令,而破產管理署署長其後獲委任為該公司的清盤人。 根據當時破產管理署的“外判計劃” 即將簡易程序個案外判予私營清盤從業員 ,破產管理署於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委任某代理人公司 代理人為破產管理署署長的代理人,執行大部分破產管理署署長暨該公司清盤人的職務。
234. 投訴人提出申索,追討該公司的欠薪和遣散費,合共 10,000元,並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就公司所欠款項申請特惠補償。不過,該公司當時向高等法院提出的一宗針對投訴人及多名前公司僱員的訴訟有待聆訊,該訴訟涉及一宗他們在不合法的情況下提取/私吞該公司的資金的事件。投訴人被指已從該公司的資金取去 0,000元。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遂暫停處理投訴人的申請,直至高等法院的訴訟完畢。
235. 投訴人於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將基金委員會就其申請的立場傳真予破產管理署。他期望破產管理署能早日決定是否繼續進行高等法院的訴訟,如否的話,他便可取得基金委員會的特惠補償。
236. 某高級破產管理主任是負責這宗個案的破產管理署人員。他約於三天後回應投訴人於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發出的傳真,致電向他解釋清盤公司的所有事務,包括有關高等法院的訴訟,全部交由代理人負責。 該管理主任並勸喻投訴人聯絡代理人查詢有關高等法院的訴訟。該管理主任亦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將投訴人的傳真傳真予代理人,以供參考,並致電代理人的負責職員請他回覆投訴人的查詢。此後,投訴人曾多次致電該管理主任跟進查詢事情進展,但每次該管理主任均請投訴人聯絡代理人,因為代理人才會清楚知道事情的進展。
237. 投訴人對破產管理署處理其查詢的做法不滿,遂於二零零零年一月二十一日向申訴專員投訴。經調查後,申訴專員的結論是投訴部分成立。
238. 破產管理署就申訴專員的建議作出以下回應: (a) 署方於二零零零年十月十七日向投訴人致函道歉; (b) 署方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六日向所有破產管理主任發出通告,告知他們在答覆有關按外判計劃由署方代理人處理的公司清盤個案的查詢時,所應採取的態度,即須親自負責向代理人收集所需資料,以便回應查詢; (c) 署方已把由政府檔案處發出有關恰當檔案管理的原則和指引的文件,向所有須處理部門往來文件的人員傳閱,作為參考。同時,署方亦與政府檔案處處長安排處理部門往來文件的人員參與訓練講座; (d) 署方會每隔六個月傳閱破產管理署總務通告第 /99號《辦公室程序:通訊》,以提示署方人員須迅速處理政府內部或對外機構的通訊;以及(e) 為加強監察個案處理的進度和效率,署方於二零零零至二零零一年度的服務承諾中納入以下承諾: (i) 在可以發還債款的日期起計九個月內發還債款或臨時債款;以及(ii) 在 2個月內把簡易程序個案 即沒有足夠資產發還債款的個案列為免除受託人/清盤人職務的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