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159 成立
在連續兩個評稅年度犯了同一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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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投訴人於一九九九年二月就其 1997/98年度的薪俸稅評稅向稅務局提出反對。稅務局發現有關評稅是經電腦系統根據某公司報稱曾支付薪酬予一名與投訴人姓名及身分證號碼相同的人士的資料而自動向投訴人發出的評稅通知書。但投訴人曾報失身分證並聲稱並無受僱於某公司。經調查後,稅務局認為該公司僱用的人士冒用投訴人遺失的身分證,因而撤銷有關評稅。稅務局事後採取一系列措施,包括把投訴人的檔案由電腦自動評稅類別中剔除,以防止日後評稅出現相同的錯誤。
176. 在隨後的一個課稅年度,該公司同樣向稅務局申報曾支付入息予投訴人。這次電腦評稅系統發出入息差額報告以供評稅人員跟進。每當僱員所填報的入息與僱主所提供的資料有異,電腦評稅系統便會發出入息差額報告。縱使有以上的措施以確保投訴人的個案須特別處理,但因負責人員的疏忽,卻就此項入息向投訴人發出人手擬備的補加評稅。其後,稅務局撤銷此評稅。投訴人於二零零零年一月十八日向申訴專員投訴,經調查後,申訴專員認為這宗個案是由於稅務局人員疏忽所致,因此投訴成立。
177. 應申訴專員的建議,稅務局已糾正錯誤,向投訴人道歉,並已提醒屬下人員處理同類個案的程序,並會檢討有關的部門通告。其後,稅務局完成檢討有關通告,並發出部門通告以改善處理同類個案的程序。該通告特別指出,在處理類似的個案時,有關的評稅人員應查證由僱主及冒充者提供的資料的準確性和真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