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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146 未載明

沒有妥善跟進有關行走某商業中心與火車站的僱員巴士違規經營的投訴;以及沒有適當地協助投訴人的汽車公司申請在某屋

政府覆文 · 年報2001 · 第 78 頁

詳細內容

259. 某公司在一九九九年八月投訴運輸署沒有妥善跟進某僱員巴士服務 該服務 違規經營的的情況。運輸署在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進行調查,發現該服務的巴士未被批准在該路線行走。運輸署已在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去信警告有關營辦商,要求立即停止違規情況。由於該服務的客運營業證在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期滿後,根據新的客運營業證的申辦條件,該服務營辦商須提交營運細則供運輸署批准,致使該個案更為複雜。 該服務營辦商解釋,由於運輸署已在一九九五年批准有關服務,營辦商毋須再度向運輸署申辦該服務。運輸署及後去信營辦商,解釋自一九九九年起申辦僱員巴士服務的新安排,並要求營辦商停辦未經批准的僱員巴士服務。

260. 該服務營辦商其後在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二日向運輸署提交申請。由於該服務在一九九五年經批准後已為有關商業中心僱員提供服務,且未有其他服務可即時取替該服務,運輸署在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八日批准有關服務的申請,只在繁忙時間提供服務。申訴專員認為此投訴項目成立。

261.的專線小巴總站設站長亭和申請水電供應。運輸署在一九九八年九月十日理有關申請,運輸署曾數次囗頭要求該公司提供進一步資料,以作跟進,但未獲該公司回應。運輸署及後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去信該公司要求提供進一步資料,直至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該公司才提交完整的資料。運輸署於是就其建議的可行性徵詢各有關部門的意見,並於一九九九年八月中收回所有意見。政府產業署 產業署 回覆運輸署,指該公司須正式向產業署直接提交申請作批審。為加快批審,運輸署在一九九九年九月八日將申請個案連同其他部門的意見轉交產業署,並在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但該公司須向產業署提交申請。該公司的申請其後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獲產業署批准。

262. 申訴專員認為,因運輸署未有發出關於在公用道路上興建設施的程序指引,以及沒有盡快以書面要求投訴人提供補充資料,以致申請被拖延多月,因此此投訴項目成立。

263. 運輸署對於申訴專員的調查報告提出的建議有以下回應: (a) 運輸署已於二零零零年六月發出一份在公用道路上興建設施的程序指引; (b) 運輸署已完成審核營辦來往該商業中心與火車站僱員巴士服務的申請。運輸署已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八日批准營辦是項服務,並訂定「認可僱員服務細則」,規定該路線只可在繁忙時間內提供輔助交通服務; (c) 運輸署同意日後在審核僱員巴士服務的申請時,無論該路線是續期或是新申辦的服務,均會按《道路交通條例》的規定就有關服務的需求、其他公共運輸服務的水平及該申辦服務的地區及道路的交通情況等因素,進行評估; (d) 運輸署已就各類非專利公共巴士服務制訂一系列的監管措施,例如營辦商須在巴士上指定的位置展示服務類別的標誌,以便運輸署調查擬違規的服務及警方採取執法行動。此外,運輸署會對經警告後仍然繼續違規的個案進行研訊。有關措施亦適用於對僱員巴士服務的監管;以及(e) 運輸署同意日後在審核僱員巴士服務的申請時,對個別初步符合發牌條件而需較長時間處理的個案,會考慮發出一個短期的臨時批准。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