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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3357、1999/3358、1999/3359、1999/3360 部分成立

及 :在投訴人較早時要求該署在清拆他們的天台屋後,編配他們入住葵涌/荃灣區的中轉房屋一事上,處理失當;以及沒有就他們的投訴信作出回應。

政府覆文 · 年報2001 · 第 49 頁

詳細內容

158. 投訴人為砵蘭街天台寮屋居民。屋宇署於一九九九年十月發出清拆令,房屋署其後安置受清拆影響人士入住元朗朗邊中轉房屋。

159. 投訴人不滿朗邊中轉房屋的環境及設施,如防火設備簡陋、房屋漏水及欠缺社區設施等。他們要求安置入住葵涌/荃灣區的中轉房屋,但遭房屋署拒絕,理由是葵涌 荃灣區的中轉房屋已經預留給受鑽石山寮屋清拆影響的寮屋居民入住。投訴人聲稱,有關中轉房屋的分配安排並不公允。

160. 投訴人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去信香港房屋委員會主席,但對署方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才有具體回覆感到不滿。投訴人遂向申訴專員投訴房屋署,經調查後,申訴專員認為有關中轉房屋分配安排的投訴事項不成立,有關延遲回覆投訴信一項則部分成立。總括而言,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161. 房屋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就處理投訴的程序進行內部檢討。部門已就投訴的處理程序訂定詳細指引,並設立及推行「依期呈辦」制度,監察負責人員處理投訴的進度。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