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聘任學位教師而設定一個承認某海外大學所頒發的教學學士學位相等於本地學士學位的截止日期,對投訴人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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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一九九九年二月,某海外大學的 12名遙距教學學士學位課程學生投訴,表示不滿教育署在學位教師的聘任事宜上,就承認以上課程畢業生的非本地學歷相等於本地大學頒授的普通學士學位的安排設定一個截止日期,認為此舉對他們不公平。鑑於公務員事務局和教育統籌局也是決定有關截止日期的部門之一,申訴專員認為正式調查範圍應該包括教育署、公務員事務局和教育統籌局。
95.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教育署在徵詢公務員事務局的意見後,發信通知某海外大學,就聘用公務員而言,該大學教學學士學位課程的畢業生,學歷可視為相等於持有本地大學頒授的普通學士學位。
96. 一九九七年五月,公務員事務局得悉該課程是在香港開辦的遙距課程,於是向香港學術評審局徵詢意見,結果香港學術評審局評定在這種情況下頒授的教學學士學位,只等同本地的高級文憑。公務員事務局其後通知教育署兩宗有關該大學教學學士學位持有人的學歷評審修訂結果。
97. 鑑於上述評審結果和來自一個教師職工會的投訴,公務員事務局、教育署和教育統籌局認為,基於公平原則,同期獲頒授相同學歷的應徵者,其學歷應該一視同仁地獲得承認,但必須設定一個截止承認的年份。而設定截止承認的年份時,應以學歷頒授年份為準,並應參照評審當局的意見。在學歷評審聯絡小組 成員包括公務員事務局、教育統籌局、教育署和香港學術評審局代表 同意下,教育署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發出通告,公布就學位教師職系的聘任而言,將繼續承認七所非本地機構所開辦的遙距課程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頒授的學歷。這個安排是基於以往這些遙距課程頒授的學歷均獲評定為等同本地學位。至於這些遙距課程在該日之後頒授的非本地學歷是否獲得承認,則須按每宗個案的情況作個別評審。有關大學的教學學士學位課程是通告中所述的遙距課程之一。
98. 提出投訴的 12名學生,是在一九九九年年底 即截止日期後 獲該大學頒授教學學士學位,因此他們的非本地學歷,必須經個別評審才可確定是否符合學位教師的入職資格。他們認為被教育署誤導和不公平對待,遂提出投訴。
99. 申訴專員認為,教育署在一九九四年給該大學的信,是決定投訴是否成立的重要考慮因素,而且當局應該體恤那些在設定截止日期時仍在修讀該大學教學學士學位課程的學生。因此,申訴專員認為學歷評審聯絡小組在設定適用於這些學生截止年份一事上,對他們不公平。此外,該小組亦沒有考慮到在設定截止日期前已報讀課程的投訴人的困境。這些投訴人以為所取得的學歷會獲政府承認為符合學位教師的入職資格。
100. 申訴專員的結論是,投訴人對公務員事務局的投訴成立,對教育署和教育統籌局的投訴部分成立。總括而言,投訴部分成立。
101. 應申訴專員的建議,跟進行動如下: (a) 教育署已根據該署在一九九八年發出的通告對投訴人的學歷進行個別評審。鑑於投訴人獲頒授學歷的情況和學歷詳情,與以往獲承認的個案相若,教育署認為他們的學歷符合學位教師入職資格。該署已在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五日把結果通知投訴人; (b) 教育署翻查記錄後,發現曾就另一所海外大學開辦的教育學士學位課程發出類似的“一律獲接納”信件。四名在截止日期前報讀該課程但在截止日期後才取得學歷的應徵者,要求公務員事務局就他們的學歷是否符合學位教師入職資格作出評審。教育署根據該署的通告個別評審四名應徵者的學歷,評定其中三人獲頒授學歷的情況和學歷詳情,與以往獲承認的個案相若,所以三人的學歷獲接納為符合學位教師的入職資格。餘下一人因獲頒授學歷的情況與以往獲承認的個案不同,所以被評定為不符合學位教師的入職資格。該署已在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將結果通知四名應徵者;為免日後再有同類的投訴,教育署在徵詢公務員事務局和教育統籌局的意見後,在二零零一年三月三十日去信這兩所海外大學,就一九九四和九五年分別發給該兩所大學的信件,澄清政府有關聘任學位教師的學歷評審政策和做法。教育署強調,非本地學歷的評審結果是按評審時的情況作出,評審結果或會因應日後情況轉變而有所改動;以及(c) 公務員事務局省悉申訴專員就擬備會議紀要初稿的做法提出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