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妥善處理養豬場將禽畜廢物非法排入河道一事,以致環境受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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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一九九九年十月,元朗一名村民向申訴專員投訴環保署及其他部門對一個農場非法排放禽畜廢物入河道,造成環境污染一事,處理不當。
278.有關的農場本來是小型養雞場。在一九九五年一月,該農場停業,獲發特惠津貼。該農場其後復業,改為飼養豬隻,並在一九九五年四月,向當時的漁農處(現為漁農自然護理署)申領禽畜飼養牌照。該農場初時規模細小,採用木糠床養豬法處理豬糞,沒有產生液體排放物。在一九九七年中,該農場開始擴充,並裝置污水處理設施,而不再採用木糠床養豬法。在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有關村落的村代表與一些村民向元朗民政事務處投訴,指該農場非法排放污水入附近的河流,嚴重危及村民的健康。
279.上述投訴被轉交予環保署及其他部門跟進。環保署其後證實該農場附近的另一養豬場確曾將未經處理的禽畜廢物排放入河道,並曾對該農場作出檢控。然而,投訴人認為自從提出這投訴後,河道的污染情況不但沒有改善,反而惡化。
280.申訴專員經過詳細調查後得出結論,認為對環保署的投訴並不成立。 環保署對申訴專員最初的建議,就有關地區進行“環境影響評
281.估”,有所保留,因爲有關地區的污染問題(水污染和臭味),主要是有關農場問歇性排放未符標準的污水所致。在平常日子,這一帶地方的環境普遍良好。監察結果顯示,該農場內的污水處理設施如果妥善運作,應可達至法定的排污標準。在這情況下,即使進行進一步環境評估,亦不大可能取得更多的環境效益。“環境影響評估”的目的,是防止發展工程造成環境問題,而只是大型的發展工程才須要進行該項評估,該農場的規模並不在此列。不過,環保署接納申訴專員最後的建議,即將來在豬隻或其他禽畜飼養密度增加,或土地用途有所改變或其他因素導致環境發生變化時,會進行環境評估。 環保署人員繼續保持密切監察上述農場及區內另一養豬場。環保
282.署人員在過去二零零零年四月至六月期間,已對該農場進行了六次日間巡查和四次晚間埋伏行動,較一般農場每年六次巡查頻密甚多。此外,環保署在二零零零年四月與該農場的營辦人開會,探討及制定在夏季來臨前消減農場污染/滋擾問題的額外措施。會上,該農場的營辦人答允嚴格控制豬隻的飼養數目,妥善保養和操作農場內的污水處理設施,加建一個處理池以提高污水處理設施的處理能力,並同時採取適當的農場管理措施以減低臭味滋擾。 在同一時期,環保署人員亦對就近另一農場進行了三次日間巡查
283.和四次晚問埋伏行動。而在巡查期間,該署人員向該農場的營辦人提供處理設施運作的指引和意見。
284.在二零零零年四月至六月期間,環保署共接獲九宗有關上述兩個農場排放污水造成臭味的投訴。不過,在巡查和埋伏行動時並未發現農場有非法排污。此外,豬隻或其他禽畜的飼養數目,或土地用途,都沒有重大改變。
285.環保署將會繼續密切監察上述兩個禽畜飼養場的情況。 醫院管理局(醫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