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2942 不成立
沒有妥善處理養豬場將禽畜廢物非法排入河道一事,以致環境受到污染。
部門未註明 1999
詳細內容
108.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一些村民向元朗民政事務處投訴,指一個養豬場非法排放豬糞到附近河流,嚴重危害村民健康。元朗民政事務處表示投訴已轉交元朗地政處及其他部門處理。環境保護署其後回覆村民,證實該農場附近的另一養豬場確會將未經處理的禽畜廢物排放入河道,因此已對該農場作出檢控。
109.由於投訴人認爲河道的污染情況不但沒有改善,反而惡化,故此她於一九九九年十月向申訴專員投訴地政總署及其他部門沒有妥善處理上述投訴。
110.元朗地政處負責發出及續發批准書,對區內私人耕地上的農場構築物加以認可。由於資源所限,申請批准書的個案,不會獲得優先處理。就這宗投訴而言,元朗地政處一直沒有就有關的農場構築物發出批准書。該處在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九日進行實地視察時,發現農場加建了兩個沒有包括在該農場的飼養禽畜牌照內的構築物,分別是一個門廊和一幢兩層高的構築物。 申訴專員亦認同,地政總署在職能上並非直接擔當處理污染或維
111.護環境衞生的角色。據申訴專員所知,這方面的工作以往由分區水道保養及管理工作小組負責,但隨着工作的重新分配,工作小組已停止運作多時。以往工作小組大部分有關紓緩/預防水浸的工作,已由元朗地區管理委員會專責工作小組接管;元朗民政事務處一工作小組則負責接管預防河道污染工作。 申訴專員認為此宗對地政總署的投訴不成立。不過,申訴專員向
112.地政總署建議,須就其部門在實地視察時發現的未有領牌的額外構築物,探取跟進行動。 為此,元朗地政處已就該農場發出批准書,將門廊列入批准書
113.內,使成爲合法構築物。至於該幢兩層高的構築物,元朗地政處決定不會將其合法化,並已把個案轉介房屋署,以進行清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