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2941 成立
沒有妥善處理養豬場將禽畜廢物非法排入河道一事,以致環境受到污染。
詳細內容
投訴人向申訴專員投訴前區域市政總署(投訴涉及的有關職能現
202.已由食物環境衞生署負責)及其他部門未能妥善處理一個養豬場非法將牲畜廢物排入河道一事,導致環境污染。 投訴人為元朗村民。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有關村落的村代表
203.與若干村民向元朗民政事務處投訴有關豬場非法將豬糞排入附近溪流上游,污染溪水,因而嚴重危害村民的健康。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五日,他們收到元朗民政事務處的覆函,並從中知悉他們的投訴已轉交區域市政總署及其他部門處理。環境保護署(環保署)對投訴作出回應,並證實該豬場曾將未經處理的牲畜糞便排入水道,而該署已採取檢控行動。投訴人認為自作出上述投訴後,溪水污染情況不但未有改善,反而惡化了。 區域市政總署在接獲元朗民政事務處轉介的上述投訴後,已於一
204.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八日進行淸理工作。區域市政總署並已進行定期淸理工作,清除溪流的垃圾和植物。一九九九年五月,區域市政總署已跟進有關溪水的黑點報告,包括實地視察及清除浮漂的垃圾。區域市政總署在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接獲該項有關污染的投訴後,已在一九九七年二月至二零零零年一月的三年內,在有關河道進行了 83次的淸理工作。 此外,區域市政總署亦成立了一支特別的河道清理隊伍,定期清理該區的溪流。申訴專員公署所作的實地視察顯示,有關溪流的情況良好及令人滿意。根據環保署及漁農自然護理署的視察紀錄及記要,於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接獲投訴後,有關的溪水水質大致上已不斷改善。 申訴專員的結論是本項對區域市政總署及其他部門的投訴不成
205.立。對於申訴專員的建議,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已表示屬下人員會繼續定期淸理有關的溪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