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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2930 成立

沒有把星期六計算在處理查冊申請所需的工作日內。

政府覆文 · 年報2001 · 第 66 頁

詳細內容

226. 在一九九九年十月四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投訴破產管理署在處理申請查閱公司清盤案/破產案記錄時,沒有把星期六半個工作日計算在內,因而在發出查冊結果上有所延誤。投訴人亦不滿破產管理署需要一個工作日才能處理有關查冊申請。

227. 根據破產管理署在一九九四年所定下的服務承諾,倘若市民親自遞交查冊申請,該署會在一個工作日內發出所需的查冊報告,但這項服務承諾只適用於周一至周五,周六除外。該署解釋,當時的目標是每天平均要處理 50份的申請。但到了一九九九年,該署每天平均處理的查冊申請已上升至 00份。此外,由於推行「長短周上班時間」的關係,星期六只有半數人員上班,而該署須要調配人員提供櫃檯服務,故此該署並沒有把周六計算在處理查冊申請的工作日內。

228. 對於破產管理署的解釋,申訴專員未予認同,並指出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 46(1)(b)(i)條,部門首長可視乎需要,自行更改其下屬的實際工作時間,但必須確保這些更改不會影響部門對市民提供的服務。故此,申訴專員認為破產管理署不能以此為藉口而不改善該署周六查冊服務的質素。

229. 對於需要一個工作日處理查冊申請,破產管理署解釋主要是因為人手不足和電腦系統功能不足以應付部門日常運作的需求。申訴專員公署人員觀看查冊模擬示範後表示,破產管理署查冊過程十分依賴人手輸入某些特定的字眼作為附註,但這些常用的字眼並非由電腦系統自動提供以作為合適的選擇項目。他們認為該系統十分落後及耗費大量時間來操作。破產管理署指出他們已在一九九四年四月按照政府一貫程序提出正式提升有關電腦系統功能的要求。然而經過四年多的時間,直至一九九九年,該署才可以落實提升有關電腦系統的工作計劃。申訴專員相信若破產管理署能夠採取更積極的方法,爭取盡早提升有關電腦系統,這宗投訴或可避免。

230. 申訴專員的結論是破產管理署不能推卸責任,而上述投訴是成立的。

231. 就申訴專員的建議,破產管理署由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已採取了下列改善措施: (a) 於該署的詢問處設置兩部電腦終端機,供市民提出查冊申請。查冊申請人於繳付查冊費用後一小時內可獲發查冊報告; (b) 市民如選擇以填寫表格方式提出查冊要求,可於繳付查冊費用後三小時內取得查冊報告; (c) 修訂服務承諾內的相關項目,以反映已作改善和新增的服務指標;以及(d) 在星期一至星期五之午膳時間提供查冊及詢問服務。

232. 另外,該署最近已完成一項以電子系統提出查冊申請的可行性研究。研究結果顯示,破產管理署可以利用政府公共服務電子化計劃提供網上即時電子查冊服務。該署會盡快向有關當局申請撥款,以便落實該項計劃。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