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2829-1999/2836 成立
在管理和印製選票方面處理失當;沒有複點選票;以及沒有及時回應投訴人的查詢。
詳細內容
182.各投訴人爲租者置其屋計劃的業主。他們投訴在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三日一個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的會議上,房屋署的投票安排不當。投訴人指房屋署未有查核業主的身分,致令一些並非業主的與會者獲發選票及獲得投票權。由於選票沒有印上編號,投訴人懷疑假票也一併被點算了。
183. 在完成第三輪選舉的點票工作後,有一名落選者(其中一名投訴人)要求重新點票。不過,屋邨職員當日並沒有應要求重新點票。為此,各投訴人分別於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九日及二十五日致函房屋署查詢,但直至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四日才收到房屋署回覆,投訴人對此感到不滿。
184.由於該管理委員會其中一名成員的身分於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即上述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的會議當日)不符合《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 章)所界定的業主的定義,故須待該成員退出後,業主立案法團向土地註冊處提出的註冊申請方可受理。 申訴專員認爲投訴部分成立。房屋署認同申訴專員的所有建議,並已即時對為租者置其屋計劃下屋邨的業主籌組業主立案法團的安排,作出了相應的改善措施,其中包括: (a) 統一印製選票,並加上蓋印,防止發生複印及偽冒;以及(b) 透過職務會議、經驗分享會及舉行業主大會的事前籌備與事後檢討,指導有關職員怎樣應付業主立案法團的成立會議時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並在有需要時,考慮即時安排重點全部或部分選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