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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2803 部分成立

在處理投訴人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申請方面有所延誤,而且在處理過程中,對他諸多留難。

政府覆文 · 年報2000 · 第 38 頁

詳細內容

142. 投訴人投訴,在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期間,曾就他申請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一事,被要求前往社署達五次之多,但社署職員始終未能確實地回覆他的申請是否成功。他亦對社署職員在每次與他會面時,均要求他帶備不同的證明文件,表示不滿。 此外,他指稱他曾要求負責這宗個案的職員明確列出所有須遞交的證明文件,但遭拒絕。 此外,投訴人亦不滿社署要求他居住在慈雲山的母親於一九九九

143.年九月二十一日前往社署長沙灣辦事處,協助調查有關他申請綜援一事。此外,負責這宗個案的職員會向投訴人表示綜援金可於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六日發放,但結果投訴人直至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才獲發放援助金。

144. 調查資料顯示,由於投訴人未能應社署職員要求,提供申請綜援所需的證明文件,因此申請手續未能盡快完成。此外,會見投訴人的母親是屬於綜援的正常調查程序,亦是必需的,以便澄清他們之間的經濟關係。 綜合調查所得,申訴專員認為有關投訴部分成立。

145.因應申訴專員的建議,社會福利署署長已於二零零零年四月十七

146.日向所有社會保障辦事處的人員發出指引,落實以下的改善措施: (a) 在申請人申請綜援當日,提供一份清單,列明所需的一般文件,以便申請人及早預備所需文件; (b) 在約見綜援申請人的信件中,提供一份清單,詳列辦理綜援申請所須帶備之證明文件; (c) 在與申請人會唔期間若發現需要額外的文件,則再提供一份因應申請人的個別情况所需的特別文件清單;以及(d) 加強與申請人溝通,並向申請人詳細解釋綜援申請的程序,以及處理綜援申請所需的時間。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