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2698 成立
沒有通知裁判法院投訴人已更改地址,以致投訴人收不到傳票。
詳細內容
68. 這項投訴涉及前區域巿政總署 前區署 (投訴涉及的有關職能現已由食環署負責 。投訴人聲稱,他在申辦轉讓食肆牌照時,已通知前區署他的最新聯絡地址及電話號碼,可是,該署仍把傳票郵寄往該食肆,以致他收不到傳票,沒有出庭應訊。其後,一名警員到該食肆,擬親身把裁判法院的傳票派送給他,此事令他感到十分尷尬。投訴人認為前區署在派送傳票一事上有失當之處,因此,於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向申訴專員提出投訴。
69.立即通知前區署的檢控組,以免派送傳票有所延誤;檢控組得悉被告人已更改地址後,亦應盡快通知法院。鑑於前區署屬下人員的疏忽,對投訴人造成不便,因此,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
70.指示屬下人員,倘若市民的個人資料有更改,應立即記錄在案。倘若有關資料涉及其他機構或部門,亦應盡快把最新的資料通知這些機構或部門。
71.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該署會切實執行上述提及的內部指引。另外,食環署亦已經與法院就有關派送傳票更新地址事宜作出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