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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2668-1999/2686、1999/2719-1999/2738、1999/2773-1999/2787、1999/2837-1999/2845 部分成立

隨意扣查及銷毀投訴人的豬隻,有失當之處。

政府覆文 · 年報2000 · 第 69 頁

詳細內容

254.多名豬農投訴漁農自然護理署任意扣查及銷毀他們的豬隻。投訴特別針對: (a) 疏於照顧被扣查豬隻,導致豬隻死亡; (b) 漁農自然護理署為報復提出投訴的豬農,扣查及銷毀他們的豬隻;以及(c) 沒有答覆豬農有關乙類促效劑的查詢。

255.申訴專員認爲(a)及(b)項投訴不成立,而(c)項投訴則部分成立。

256.漁農自然護理署已依從申訴專員的建議,提供有關整個“豬隻針編及檢驗制度”的資料(包括把豬隻送檢的程序、豬農的權利和責任、有關試劑的資料、使用禁藥的罰則等資料)予豬農。該署亦與豬農代表進行了兩次有關“豬隻針編及檢驗制度”的討論。該署更邀請了禽畜界代表到上水屠房參觀收集和化驗豬隻尿液樣本的程序。屠房及化驗室的獸醫工作人員亦回答了各代表所提出有關上述程序的問題。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