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2437 部分成立
居民解釋;沒有就建議修改原定的重建規劃諮詢該區居民;以及在修改重建規劃後並無提供足夠的鄰舍休憩用地給受影響的居民。
詳細內容
156.原本規劃的非住宅用途,但並無作出任何交代。其後在同年八月至十一月建兩幢居屋,但沒有就該項新計劃諮詢區議會及該區居民的意見。投訴人述安排感到不滿,因而於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日向申訴專員作出投訴。經調查後,申訴專員考慮到房屋署未有向受影響居民解釋擱置原本的重建規劃的原因,以及沒有就擬議的修訂諮詢該區居民,因此認為投訴部分成立。
157. 依據申訴專員的建議,房屋署已檢討現有關於諮詢區議會的指引及程序,並把有關向區議會和壓力團體提交資料或諮詢意見的修訂指引納入《發展及建築處工程程序手冊》,以便員工有所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