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遲處理一宗法律援助申請;以及沒有採取行動,跟進投訴人就該署拒絕給他法律援助一事提出的上訴。
詳細內容
147.投訴人申請法律援助,就一宗高等法院訴訟進行抗辯。該宗訴訟的原告人控告投訴人及其丈夫沒有就所購買及收取的貨品支付所欠款項。投訴人的法律援助申請於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日遭法援署拒絕,理由是該案缺乏法律理據,以及投訴人沒有向該署提交審批有關申請所需的文件。投訴人遂於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就法援署的決定提出上訴。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於一九九八年一月七日聆訊該宗上訴後宣告把案押後審理,以待進一步的調查結果。
148.上訴聆訊於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六日恢復,投訴人向法院提交書面上訴理由,並聲稱有關支票已由其夫支付。法官決定把上訴聆訊再度押後,以待法援署就投訴人提交的上訴理由及指稱作出回覆。
149. 其後,法援署等待投訴人就其上訴理由提供其他文件及佐證,沒有向她發出書面要求。 不過,投訴人卻誤會了法院的決定,以為其上訴已獲法院批准,
150.及法院已着令法援署向她批出法律援助。因此,她沒有探取任何進一步行動,專心等候法援署替她安排代表律師。
151.最後,該宗上訴於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恢復聆訊,並遭法院駁回。 投訴人於是就上訴聆訊拖延許久才得以恢復一事,作出投訴。
152.法援署指出,上訴人、答辯人或法庭均可要求恢復上訴聆訊。不
153.過,投訴人並沒有提出這樣的要求。再者,負責這宗案的專業人員在該年內須處理約五百宗案件。 申訴專員認爲,由於投訴人誤會了法院的判決,以爲她會獲批法
154.律援助,因此不可能知道她要向法援署提交所需的文件或要自行要求恢復上訴聆訊。若法援署在上訴聆訊押後之後能與投訴人聯絡,以探取相關的跟進行動,則有關恢復上訴聆訊的誤會及延誤應可避免。因此,申訴專員認爲投訴成立。
155.就申訴專員的建議,法援署已採取以下行動: (a) 法援署已於二零零零年四月十八日致函投訴人,就上述事件道歉;以及(b) 該署已於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發出內務通告,就拒絕給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