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逗留期限出錯後,不盡早作出更正。投訴人為國內居民,出生於廣東。她丈夫和兩名子女均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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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投訴人持“往來港澳通行證”(簡稱“雙程證")來港。該證載有“壹次往來港澳簽注”,准許她於一九九六年七月二日至十月二日期間經深圳訪港壹次。入境處羅湖管制站職員在她的雙程證上蓋印,批准她入境並以訪客身份在港逗留。她的逗留期限應為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但有關職員卻錯誤蓋印爲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5.一九九六年九月及十月,投訴人向入境處轄下的訪港華人辦事處申請延期逗留。基於她雙程證上的逗留期限仍然有效,該處職員勸諭她必須盡快離開香港,但之後她並沒有離境。
6.一九九八年七月十日,投訴人在街上被警察截查身分證,後被轉介往入境處遣送離境分科。
7.該分科職員勸諭她盡快離開香港,並即日將她釋放。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入境處調查科職員拜訪投訴人和她的丈夫,以了解他們的家庭狀況,及向她解釋她雙程證上所蓋的逗留期限實屬錯誤,並再三勸諭她盡快返回內地;否則,入境處可引用《入境條例》(第115章)申請把她的逗留期限縮短。
8.由於投訴人堅持不肯離開香港,在詳細研究她的個案後,入境處發覺沒有特殊或值得恩恤的理由,繼續讓她在港逗留。經徵詢法律意見後,入境處處長向保安局局長(局長)提出建議,縮短投訴人在港的逗留期限。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入境處去信通知投訴人,謂處長已向局長申請縮短她的逗留期限,並知會她可於發信日期兩週內以書面陳述反對理由,而局長將會考慮其理由後,才決定是否縮短其在港逗留期限。
9. 局長考慮了各方面有關因素,包括入境處處長的建議及投訴人的反對陳述書後,決定行使《入境條例》第11(6)條所賦並由行政長官授予的權力,把投訴人在香港的逗留期限縮短至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局長遂於一九九九年六月二日以書面通知投訴人有關決定。於局長發信當天,入境處亦去函投訴人,通知她帶同她的雙程證到入境處訪港旅客組辦理有關手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投訴人前赴訪港旅客組。該組職員在
10.其雙程證上貼上標籤,顯示她的逗留期限已被縮短至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同日,投訴人向訪港華人辦事處要求延期逗留,以尋求法律援助申請司法覆核。該辦事處拒絕了她的延期申請,並着她在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或之前離港。
11.然而,投訴人並沒有離開香港而逾期逗留。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她因違反逗留期限而被入境處職員拘捕。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三日,她獲准保釋外出,讓她能出席高等法院對她反對法律援助署署長拒絕給予她法律援助的決定的聆訊。入境處於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六日向投訴人發出遣送離境令。 投訴人反對法律援助署署長拒絕給予她法律援助的上訴在一九九
12.九年七月三十日被高等法院駁回。投訴人在沒有律師代表的情況下,於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就其留港期限被縮短一事向法院申請司法覆核。
13. 與此同時,投訴人亦向申訴專員作出投訴,稱入境處在知道她的雙程證上的錯誤逗留期限蓋印之後而不盡早作出更正。申訴專員在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向入境處查詢投訴人個案的背境資料和有關的處理程序。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九日,入境處處長回覆申訴專員,並提供了一切所需的資料。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四日,申訴專員向入境處處長提供了一份草擬調查報告,並要求作出評論。入境處處長在二零零零年一月四日回覆申訴專員,並對其所提出的建議表達了意見。二零零零年一月三十一日,申訴專員確認投訴人的投訴成立,並作出了一系列建議,以防止日後有類似的錯誤蓋印事情再次發生。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批准了投訴人的司
14.法覆核申請,並排期在二零零零年一月四日進行聆訊。然而,因為投訴人需要尋求法律協助,案件被押後而最後在二零零零年六月五日才審結。法院於二零零零年七月十三日作出判決,裁定投訴人的司法覆核的申請得到批准。入境處處長正研究判詞及該案件的影響性,以考慮是否提出上訴。
15.就申訴專員建議設立一套更周密的機制,以防止批核人員給予錯誤的逗留期限,入境處一向在各大管制站,例如羅湖、機場及中港碼頭等,以分流方式處理各類旅客,包括指派職員專責處理雙程證人士入境手續。此外,各管制站經已全面落實執行對入境旅客作出適量的抽樣覆查,務使有關人員能夠準確地批出留港期限予訪港旅客。各管制站亦已發出內部通告,再次訓示有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要專注謹慎,避免錯誤。同時,各管制站的管理人員亦會對前線職員作出定期訓示,以提高他們對職責的警覺性。入境處也曾考慮由當值的監管人員覆查每一名訪客或將抽查比率大幅提升。然而,相對各管制站需要處理大量本港居民及訪港旅客的入境手續,錯誤蓋印的個案實在寥寥可數。基於人力資源所限,加上落實該項措施會給訪客帶來極大的不便,在仔細衡量過所有因素後,入境處認爲並不適宜實施該等措施。 另外,因爲旅客流量在不同時段會變化不定,入境處必須因應管制站當時的實際情況,不時作出適當調配職員的安排。因此,申訴專員提議考慮在各管制站指派職員專責處理雙程證訪客的入境手續的安排未必可行。然而,入境處已實施適量的抽查安排,以確保批予入境訪客的逗留期限是正確的。
17.因應申訴專員的建議,訪港華人辦事處已於二零零零年三月八月向所屬職員重新發出“簽證管制(C)組組別指引第1/2000號”,明確規定一旦發現雙程證訪客的證件上被錯誤蓋上超乎既定的逗留期限時,應立即採取行動的程序。其中包括:向持證人查詢其進入香港時的實際情況並筆錄其所述的過程,查詢持證人未來的意向並要求他/她以書面說明,並詳細記錄持證人在香港的居住地址及聯絡電話,和立即向該辦事處所屬的總入境事務主任及助理首席入境事務主任呈報,以便就個別情況考慮是否需要進行縮短持證人的逗留期限等手續。此份指引,連同“簽證管制(行政)分科指引第2/99號”,將會每三個月向所有訪港華人辦事處的職員傳閱一次。
18.入境處在作出縮短個別人士的逗留期限的決定前,需要較長時間進行調查及考慮該名人士的背景情況,而當中亦涉及較為複雜的法律問題。爲求迅速辦理起見,入境處同意日後若有類似個案,會考慮透過個案會議以加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