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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2093、1999/2521 不成立

沒有妥善處理投訴人提出的投訴及資助申請;誤導投訴人;以及延遲處理他提出的上訴。

部門未註明 1999

政府覆文 · 年報2000 · 第 53 頁

詳細內容

199.投訴人投訴藝發局,指稱: (a) 他會於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至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一日期間,就該局繼續資助另一申請人一事作出多次投訴,並指出該申請人獲資助的刊物出現錯誤資料,但未獲該局妥善跟進,亦沒有回覆; (b)該局文學藝術小組委員會(文委會)秘書向他發放錯誤資料,以致他被誤導及因而產生不必要的誤會; (c)該局文委會沒有公平及妥善地處理他的資助申請。他的申請從未獲審批員評核,便遭該委員會否決;以及(d) 該局藝術界別委員會延誤處理他的上訴個案。

200.申訴專員認為(a)及(b)項投訴部分成立,(c)項投訴成立,而(d)項投訴則並不成立。

201.藝發局於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四日舉行的撥款委員會會議中通過接納申訴專員公署作出的建議,並已落實以下跟進行動: (a) 就處理口頭與書面查詢或投訴為職員訂立指引;以及(b) 於二零零零年七月適當地修訂《申請須知》及《文委會資助準則》內介紹資助申請的處理程序的部分。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