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1817 不成立
在評估投訴人殘疾程度一事上有失當之處;以及沒有把否定投訴人領取普通傷殘津貼的資格的原因告訴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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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投訴人投訴北葵涌診療所的主診醫生: (a) 對他的傷殘程度評估不當;以及(b) 沒有把他不符合領取普通傷殘津貼資格的原因告訴他。
267.投訴人於一九八零年在工作期間受傷,三隻手指遭切斷。一九九六至一九九八年間,經醫生評估傷殘程度及推薦後,他一直向社會福利署領取“普通傷殘津貼”。一九九九年四月,投訴人前往北葵涌診療所再次接受評估。不過,這次醫生並不推薦他領取傷殘津貼。
268.申訴專員調查個案後,認爲主診醫生已根據投訴人的情況作出評估,因此斷定(a)和(b)兩點都不成立。是次評估結果與先前的評估不符,可能與先前的醫生過於寬鬆有關。
269.衞生署接納申訴專員的調查結果和建議。爲避免類似本個案的問題再次發生,衞生署已完成新的工作指引,分發予每位普通科門診醫生,以期減少評估過程中的灰色地帶。該署亦會向每位新入職的醫生解釋如何評估“普通傷殘津貼”申請人的傷殘程度,以及如何填寫評估表格。主任醫生會指導他們如何作出評估,及審核他們的評估是否恰當,待他們熟練後,才讓他們單獨處理個案。此外,該署已向社會福利署建議評估表格應增設一欄,要求醫生列出原因以佐證其評估結果。評估表格的修訂本已於二零零零年四月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