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1402 部分成立
沒有核實輸入的資料,以致所發出的支票收款人的名字出現錯誤;以及遲遲沒有補發支票以退還按金給投訴人。
詳細內容
投訴人投訴水務署:
34. (a) 沒有核實輸入的資料,以致所發出的支票抬頭人的名字出現錯誤;以及(b) 遲沒有補發退還按金的支票予投訴人。
35.投訴人向水務署申請更改註冊用戶的名字及要求發還其去世丈夫所繳交的水費按金。當她於一九九九年三月中收到退還水費按金餘額的支票時,發覺支票抬頭人的名字有錯誤,以致支票無法兌現。投訴人的兒子途於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致電水務署,要求補發支票。在研究過這個案後,一名水務署職員致電回覆投訴人的兒子,承認退還按金的支票有誤,並要求他把支票寄回水務署以便跟進及補發支票。
36.由於仍未接獲水務署的回覆,投訴人的兒子再於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致電水務署查詢最新情況。一名水務署職員表示他的個案已在跟進中。然而,由於投訴人的兒子於一九九九年五月初仍未收到補發的支票或道歉函件,投訴人遂向申訴專員作出投訴。
37.關於(a)項投訴,申訴專員認為,水務署對於處理退還水費按金申請的程序,已有清晰的部門指令供職員參考,而這次錯誤純屬個別職員一時疏忽所致。然而,申訴專員認為水務署仍需負上這次支票收款人資料錯誤的責任。故此,申訴專員認爲(a)項投訴是成立的。
38.至於(b)項投訴,申訴專員認爲水務署不應等待投訴人的兒子把支票寄回,而應在三個星期內仍沒有收到投訴人的兒子的支票的情況下,主動聯絡他以了解事件的情況。申訴專員認為假若水務署能及早探取行動發出新支票,這宗投訴或許可以避免。因此,申訴專員認為(b)項投訴是部分成立的。
39.水務署接納申訴專員的調查結果及建議,並以書面向投訴人致歉。